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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法院:执行法官释法明理 被执行人拆除违规建筑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2-02-24 10:25:56 】 【 来源:四川长安网

  近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案件中,经过执行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多轮协商,促使被执行人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将违规建筑钢架厂房拆除。至此,这件执行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向伟(化名)和杨强(化名),于2005年4月与涪城区某居民小组签订了一份《联营办厂协议》,约定双方从2005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联营办厂,居民小组投入一块9.7亩的非耕地,作为联营办厂的基本条件,向伟和杨强自筹资金、自建厂房、自主经营。同时,向伟和杨强每年一次性向居民小组交清全年利润14550元,在经营期间,居民小组不参与任何经营活动,由杨伟和向强全权负责。协议签订后,杨强实际使用了约4.7亩土地,向伟使用了约5亩土地,二人均在土地上修建有厂房等设施。第一次协议期满后,双方签订《联营续签协议》约定,居民小组同意联营合同时间延至2018年5月31日,同时也将联营价格从每亩每年1500元调整为每亩每年200元,并就相关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续签协议签订后,向伟和杨强也按照协议向居民小组交纳了费用至协议期限届满。


  协议期满后,2018年6月12日,向伟向居民小组交纳了费用12000元。不久后,居民小组将该款退还给向伟。2018年7月,居民小组作出《<联营办厂协议>及<联营续签协议>解除通知书》,通知向伟和杨强双方此前签订的《联营办厂协议》和《联营续签协议》于2018年8月10日解除。双方就此事进行了协商,但协商未果。2020年6月,居民小组再次向向伟和杨强发出《关于限期搬离租赁场地的通知书》,就搬离场地和拆除建筑物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但向伟的和杨强签收了该通知后仍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20年9月16日居民小组将向伟和杨强起诉至涪城区人民法院。


  涪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联营办厂协议》及《联营续签协议》,约定在案涉土地上联营办厂,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约定内容现实前述协议名为联营、实为土地租赁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无证据现实“联营办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无证据显示被告所办厂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故原、被告所签《联营办厂协议》《联营续签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原告要求被告退出案涉土地,并拆除被告在场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请求成立。


  法院判决生效后,向伟和杨强均未按照判决履行。看着土地上的建筑物,就像一块石头堵在居民们心中,居民小组便到涪城法院申请执行。


  如此大面积的建筑物,若是强制拆除,各方面成本都较高,稍有不慎还会引发冲突,为了有效解决问题,涪城法院执行法官多管齐下,明法释理耐心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向伟自行拆除了建筑物,杨强和居民小组依法依规协商解决了问题。案件的成功执行,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节约了司法成本。


  (母凯豪 郭寒梅 赵银熙)

编辑:苏彦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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