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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生态屏障 邻水首例采伐楠木案宣判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2-06-29 10:43:50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近日,邻水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案由邻水县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邻水县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据悉,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邻水县法院办理的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件。


  庭审还邀请了邻水县委办公室、邻水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生态环境局等18个相关部门职工代表参加旁听。


  2020年12月,被告人林某了解到邻水县鼎屏镇某村5组有楠木,实地查看后将情况告知了被告人代某。2021年4月,代某联系该组时任队长的曾某,提出购买楠木,曾某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后表示同意。林某与参会村民达成协议,以1000元/株的价格购买胸径15厘米以上的楠木树,同时让曾某帮忙出具了相关证明及手续。事后,林某将相关情况告知代某,并联系了本案被告人梅某,由梅某以400元/天的工钱负责带人锯树。后林某再次与村民协商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树兜,截至2021年5月2日,共计砍伐楠木44株,挖出树兜21棵。


  经鉴定,被砍伐的44株树木为楠木,楠木材积31.075立方米,活立木蓄积55.524立方米,市场价值138335元。


  审理阶段,4名被告人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开庭前向法院预交了罚金及退缴了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楠木44株,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林某是主犯;被告人代某、曾某、梅某系从犯。对于各被告人主动预缴罚金、退缴违法所得,自愿承担生态赔偿责任等情节,均酌情从轻处罚。根据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代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曾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梅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数目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延伸阅读


  买卖未办证的林木买家卖家均获刑


  本报讯(旺法检宣全媒体记者郝飞)20日,旺苍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何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梁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宣告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何某同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726.4元。


  2019年,被告人何某和被告人梁某达


  成口头协议,由何某负责购买山林采伐林木,梁某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采伐后的林木以低于市场价20至30元的价格出售给梁某。2019年9月左右,何某在架设索道运输木材时,砸断了索道途经地旺苍县水磨镇谢某和王某家的林木。于是,何某在与两家谈好了林木赔偿事宜后,遂组织工人对两家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山林进行了采伐。采伐过程中,何某告知梁某,该伐块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梁某听后表示同意。之后何某按照梁某的要求,将其采伐的所有林木运输至旺苍县某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案发后,经旺苍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滥伐的林木共193株,总蓄积45.7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擅自采伐林木属于滥伐林木行为,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梁某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全部予以收购,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定罪处罚。同时被告人何某滥伐林木的行为,还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庭审后主动缴纳罚金、生态修复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仇雪敏 陈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编辑:张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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