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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暗箭”伤人 法律如何制止飞来横祸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2-06-21 10:14:40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居民小区内上演“暗箭”伤人惊险一幕。近日,陕西一女士正在小区散步,不料被一名在小区内玩弓箭的男子所伤,左眼下方被长约70厘米、直径约1厘米的弓箭射穿。经辖区警方调查,射箭男子所用反曲弓是在网上购买的锻练器械。当日下午,男子在小区空旷处练习射靶时脱靶,箭射偏到墙上后反弹,致受害人受伤。目前,该男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

  

  这些威力巨大的弓箭属于体育器材还是管制器具?在公共场合使用弓箭射伤他人,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该如何加强对民间使用弓箭行为的管理?针对网友热议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网购弓箭门槛较低

  

  在过往报道中,弓箭伤人事件并非孤例。今年4月3日,湖南益阳一名5岁女孩被另一名小孩用弓箭射中眉心。2019年5月13日,一名住在北京朝阳区古塔公园附近的老大爷出门遛狗,突然被一支箭射中腿部。

  

  弓箭伤人事件为何时有发生?这或许与其购买门槛较低有关。

  

  复合弓、传统弓、反曲弓、玩具弓箭……记者在某网购平台上输入“弓箭”关键字,立即弹出多种类型弓箭的售卖信息,其中既有儿童可用的玩具类弓箭,也有比赛级专业弓箭,价格多为几十元到数百元,不少热门店铺每月销售量高达六七千。记者看到,部分店铺标注有“弓箭属于合法体育器材,请放心购买”等字样,也有店铺以“携带方便”“威力巨大”等作为卖点。

  

  这些弓箭的威力到底如何?在一家出售“一体传统弓”的网店评论区,有购买者称,“作为一款入门传统弓箭来说还是不错的,力度也足够大,稍微拉开就能轻松(射)穿铁皮”。而在另一家售价更高的“比赛级竞技反曲弓”店铺评论区,有购买者称家中16岁女孩一举便将家里的窗户射破。同店另一名购买者表示,“威力很大,两箱塞满纸盒的大纸箱都可以射透”……众多评论显示,这些可轻易通过网络渠道购买的弓箭危险性不可小觑。

  

  管制器具还是体育器材?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一条第(六)条规定,‘管制器具,是指弩、管制刀具、电击器以及使用火药为动力的射钉器、射网器等国家规定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危害,对公民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构成威胁,需要实施特别管理的物品。’其中并没有列出弓箭。”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年珂分析说,“实际上,国家体育总局将射箭作为运动竞赛项目之一。第十四届全运会关于射箭项目的介绍中说明,射箭使用弓种包括反曲弓、复合弓、传统弓等,因此此类弓箭应属于体育器材,不受管制,个人是可以持有、使用的。”

  

  弓与弩作为两种非常相似的器械,普通人往往难以区分,为何弩是管制器具,而弓不是呢?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飞告诉记者:“公安部官网就‘关于新型复合弓合法购买使用的问题’咨询的回复中提及,‘复合弓与传统弓是通过人力发射的,它们与弩在击发方式上有所不同,不属于管制器具’。据此,我认为弓、弩是否属于管制器具,关键要看其发射蓄力是否依靠人力。从外形判断,反曲弓等没有蓄力储能的功能结构,但是弩除了‘臂’‘弦’这种纯人力结构之外,还有‘机’(类似枪支扳机装置),因此公安部认为‘弩是一种具有较强杀伤力的器材’,应当严格管制,《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弩制造企业只能向经批准的使用单位销售弩,严禁向个人销售。”

  

  射箭伤人或将担刑责

  

  然而,个人可以持有、使用弓箭,并不意味着法律容许滥用弓箭。

  

  徐飞表示,我国对于携带弓箭乘坐火车、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有一定限制。比如,《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第三条中明确,反曲弓、复合弓等非机械弓箭类器材可办理托运,但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乘坐客运车辆;国家铁路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旅客携带弓、弩等器具进入铁路旅客车站和乘坐列车。

  

  “若需携带弓箭外出,建议携带者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其他公共场所前,应了解并遵守现行有关规定,并对弓箭予以必要的安全包装。”徐飞说。

  

  年珂认为,在小区、公园等公共场合使用弓箭并不违法,但需要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若射伤他人,则应当依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区分为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若导致他人死亡则可能涉及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除经济赔偿等民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发生使用弓箭造成人员伤亡时,还需综合判断公共场合的人员密集程度、空间视野开阔程度、弓箭条件等情况,以便认定行为人是属于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还是希望(放任)造成危害后果的故意行为,从而分析其可能构成的罪名。”徐飞表示,本案中,男子在小区公共场所射箭,对可能发生的误伤他人危害结果存在放任或过失的心理,并造成人身伤害,已触犯刑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应依据杀伤力分类监管

  

  并未受到严格管制的弓箭作为一种易购买、杀伤力高的武器,时常酿成伤人事故。年珂认为,应依据不同种类、不同杀伤力对弓箭予以区分,并制定区分标准进行分类管理。

  

  年珂建议,对于杀伤力较强的弓箭,相关部门应对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资质和销售渠道、公民的购买渠道、持有的数量、使用区域等进行严管,如可制定“禁止在公共场所使用强杀伤力的弓箭”等规定,并制定配套的监管与处罚措施。商家销售时应在显著位置标明“禁止未成年人购买与使用”“禁止在公共场所使用”“禁止瞄准他人、禁止瞄准动物”“请在空旷地带使用”等字样,提示购买者正确使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对此进行监管,规范强杀伤力弓箭的宣传和销售。

  

  徐飞告诉记者:“校园也是弓箭伤人事故频发的场合。我们以‘弓箭’‘侵权’等关键词进行案例检索,发现四川、陕西、贵州、云南等地均发生过多起校园内学生使用自制弓箭或校外购买的玩具弓箭伤人事件。判决书显示,受害人多为未成年人且伤情达到七级、十级等伤残级别(伤残等级需经司法鉴定予以明确),后果十分严重。”他建议,学校和教育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校园内的安全管理,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就售卖玩具类弓箭的商家进行定期检查,除针对所售卖的弓箭类产品本身的质量、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进行检查外,还应检查是否存在售卖管制器具,如与弓外形相似的弩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编辑:张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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