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一男子大量携带“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获刑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19-10-22 13:02:44 】 【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

 

  2016年10月26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关振林上诉,维持原判。此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关振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关振林,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租住酒泉市肃州区。被告人关振林于2009年6月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8月27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初,被告人关振林多次赴天水市与法轮功人员进行传播法轮功的非法活动,为法轮功人员提供宣传和传播法轮功内容的移动硬盘和无记名手机卡;2015年6月26日2时许,被告人关振林在张掖火车站被查获携带法轮功书籍和法轮功宣传资料,并在其随身携带的包内发现5个U盘、21个SD卡等,内含大量与传播法轮有关的压缩文件、办公文档、手机应用软件、音视频文件、彩信文件、数据文件等;2015年8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关振林在兰州火车站被查获随身携带1本法轮功书籍和2个移动硬盘、2个U盘、1部平板电脑、174张手机卡、26部手机等,其中平板电脑内储存有大量与传播法轮功有关的内容,16部手机为已改装好的“讲真相手机”,手机内均存储有大量与传播法轮功有关的内容和269710个供拨打语音电话和群发彩信的手机号段。

  2016年8月1日,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关振林曾因宣传和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被刑事处罚,释放后又为了传播和宣传法轮功,继续向法轮功成员传播带有法轮功内容的U盘、移动硬盘、手机应用软件以及配合法轮功组织从事法轮功宣传活动,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构成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关振林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条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五项、六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关振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编辑:蜀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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