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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一女子多次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被判刑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1-10-14 14:26:04 】 【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2021年1月18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李金玉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涉案邪教宣传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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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李金玉,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丽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4年7月2日因利用“法轮功”邪教扰乱社会秩序被江苏省海门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天;2016年10月21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8年2月12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金玉因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2月12日刑满释放之后,被告人李金玉继续在家练习“法轮功”,并且对家人和村民宣扬“法轮功”。2020年8月19日上午,被告人李金玉携带“法轮功”宣传材料乘坐高铁前往北京,意图向国家领导人宣传“法轮功”的好处,后被铁路民警查获,并当场扣押被告人李金玉随身携带的“法轮功”笔记本1本、宣传单2张、“护身符”10张、手稿1张、内存卡1张。后民警又从被告人李金玉的住处查获邪教文献、视频播放机、反动标语、邪教书籍、“护身符”、“明慧文章汇编”等“法轮功”邪教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金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李金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数罪并罚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编辑:蒋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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