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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河两女子宣扬“血水圣灵”邪教被抓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1-12-29 17:08:40 】 【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6年前,两女子因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同时被行拘,6年后,两女子又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起被捕。日前,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这样一则起诉书。

      

李某某,女,1963年生,肖某某,女,1971年生,两人同为山东省齐河县人,且都长期信奉“血水圣灵”邪教,从事“血水圣灵”邪教活动。

2015年8月9日,李某某、肖某某因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被齐河县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十四日、十二日,之后不思悔改,仍然继续从事邪教活动。

只有小学文化的李某某系“血水圣灵”邪教组织骨干成员,负责为组织的后勤生意垫付资金,平时参加“血水圣灵”邪教的聚会活动,在聚会时宣扬“血水圣灵”邪教思想。

距离上次行政拘留才1年多,2016年10月24日,肖某某就伙同他人在滕州市组织“血水圣灵”邪教聚会活动,参加在其家中举办的“血水圣灵”邪教组织庆祝左某生日聚会。

2021年4月21日,肖某某开车拉载李某某等人来到禹城市参加“血水圣灵”邪教聚会,被警方一举抓获。

面对指控,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在起诉书中,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行政处罚,两年内又从事邪教活动,情节较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延伸阅读:

“血水圣灵”,全称为“耶稣基督血水圣灵全备福音布道团”,又称“圣灵重建教会”,创始人左坤于1988年在中国台湾地区创立。左坤,1930年生,原籍江西省九江市,后加入美国国籍。左坤要求信徒称他“老爸”,吹嘘自己是“神的使徒”,宣扬“推翻人的国度,建立神的国度”。 



编辑:刘治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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