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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邪教”概念、特征及处置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0-03-17 13:57:38 】 【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一、 历史上的“邪教”概念及演变

虽然“邪教”一词在中国历史上实属晚出,但是与“邪教”的范畴相涉的事物则古已有之,早期道教和佛教的一些派别都曾被认为是“邪教”。

迄今可以从中国历史文献中看到的有关“邪教”一词的最早记录是唐武德四年,太史令傅奕向唐高祖上的一份“废省佛僧表”,内称“胡佛邪教,退还天竺。凡是沙门,放归桑梓。”稍后的《法苑珠林》中有《妄传邪教》一篇,则为反道教宣言。这些地方是将本宗教之外的宗教指为“邪教”,其含义近似西方的“异教”。但是,对于与今天“邪教”意义更为接近的各种活动,历朝古籍中常常不使用“邪教”一词,唐及以前常常采用“妖术”、“妖贼”、“妖讹”等“妖”系列词,宋及以后由于“食菜事魔”的摩尼教(明教)兴盛,对“邪教”常常以“魔”称之。

明清两代,“邪教”的概念已经逐渐接近现代意义,但是明代并不常用“邪教”一词,而是沿用前代的左道、妖术、异端、妖讹等各种说法。真正开始全面使用“邪教”一词是在清代。当时的各种文本中均普遍使用“邪教”来指代各种民间秘密宗教,“邪教”成为内涵相对固定的概念。如钱大昕就曾云“乃知‘吃菜事魔’即今人所谓‘邪教’也。”“邪教”这一术语此时被正式用于官方文书当中,清代历朝上谕、臣工奏折、政府告示中均频繁使用。

二、 中国历史上“邪教”的认定与特征

中国历史上一直以来并无一个“邪教”的具体定义或认定标准,通常是在遇到具体的某个事件时再将其归为“邪教”。对历朝历代的“邪教”与反“邪教”文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通常一个教派如果影响较大,信徒众多,就会开始受到政府关注。如果再伴有“夜聚晓散”或是“男女混杂”的现象,那就离“邪教”更近了一步。

另外一个标志就是,谶纬式口号、末世观念的提出和新神降世的宣传。谶纬式口号常使人相信“天命”已经改变,而末世观念认为现世即将毁灭,如果要得到救赎,唯一的办法就是信仰此教;新神降世则隐喻统治者的更迭。这些都具有煽惑民众的作用。现代“邪教”也常常通过预言和宣传末世的方式来迷惑信徒。

总体来说,历史上各个朝代认定“邪教”的标准是接近的,但是随着时代变化其关注点有所不同,其原因是基本上同一时代的秘密宗教,在教义、组织形式和仪式方面都有某些共通之处。一般来说,它们都衍生自某几个宗教教义比较完善,影响较大的教派,例如宋元时期的教派多有弥勒明王之类信仰,有“男女混杂”,“夜晓散”,“吃菜

事魔”,“烧香结会”等认定标准,而罗教兴起之后又大都崇奉“真空家乡,无生老母”。白莲教之后的教派大都采取家族传承的世袭方式,尤其清代,一个教派由一个家族经营的现象十分常见。在“食菜事魔”出现后,几乎所有见于史料记载的教派都吃斋,不管其教义是否与摩尼教有关。而从白莲教开始的教徒过世俗生活的特征,也被几乎每一个教派保留下来。这些教派之间有复杂的亲缘关系,分支、合并、易名现象很多,以至于教义当中互有杂糅,有很多相似之处。这些教派吸引信徒入教的方式也很相像,大约有:宣传教主灵异,邻里戚属之间相援引,以末世论制造恐慌,以及以利益相引诱几种方式。其中以利益引诱的方法一是开出“劫后”或“来生”的空头支票,二是使用谶纬式的预言使信徒相信将来会有好处。

三、 中国历朝对待“邪教”的态度和处置方式

中国历朝对待“邪教”的态度大致相似,只是有宽严之分。从秦代起,即有妖书妖言罪。唐时,制造、传播、私有妖书妖言皆有罪,处以绞刑、流放、徒刑、杖刑不等。明朝对于妖书妖言罪加重为“皆斩”。清律规定,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监候。

宋代民间宗教活动增多,政府也逐渐重视对“邪教”的处置。首先命令地方政府严格查处,如不能发觉者,予以重谴,知而不举,与同罪。另外对能举报者给予奖励。同时,因许多秘密宗教都是借迎神赛会之机进行宗教活动,对民间结社行为严格控制,并且广泛打击淫祀。另一方面,政府加强宣传活动,多次令地方官出榜晓谕,自首者原罪,限满不首者许诸色人等告。

元代基本沿用了之前的政策,实行夜禁,“一更三点钟声绝,禁人行,五更三点钟声动,听人行……其集众祠祷者,禁之。”另外,对集会行为也严加控制,保持非常谨慎的态度,甚至连民间祈神赛社活动也遭禁止。

明代一沿前例,禁妖书妖言左道等,由于民间秘密宗教活动转盛,又有元朝灭亡的前车之鉴,明代新设了师巫邪术罪,禁止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乃至一应左道异端之术,并且禁止“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除了对教中主要分子加以重罚外,还收缴经书,焚毁经版,拆毁淫祠,销毁偶像(包括教主坟墓),没收教产等等。

清代为民间秘密宗教最盛的朝代,政府的态度也最为严厉,从清代档案中留下的大量关于“教案”的记载就可见一斑。并且,《大清律》特设“兴立邪教罪”,处罚颇严。一方面,清朝政府严格查处邪教,几乎每个皇帝都曾多次下谕令地方严防严查。另一方面,从中央到地方都普遍进行宣传,嘉庆帝甚至专门撰写了《御制邪教说》晓谕天下。一些地方官意识到“邪教”的严重性,也努力设法整治。例如黄育楩作成《破邪详辩》一书,详细批驳“邪教”之非,将其印刷装订分发。

除了逮捕“邪教”主要分子,政府还使用许多其他手段。其一,沿袭前朝制度,禁止私立寺观,私度僧尼,但是此时的秘密宗教通常都让信徒保持世俗生活,因此此条的约束力就很小了。其二,禁毁邪教经卷。其三,禁淫祀。淫祀中的神灵多有与邪教相通者,因此对淫祀的禁止也部分打击了邪教。其四,严格监控教首家族或邪教重要分子。因为教首家族遭打击后,失去了优越的生活条件,因此还活着的家族成员往往图谋复教。一些在传教活动中获得利益的重要分子,也会利用教首家族的影响号召曾经的教众。

但是,清代的地方官员并不总是致力于查处“邪教”。由于种种原因,在面对“邪教”问题时他们存在着很多顾虑。有些时候他们为了避免任内出现不良事件,显得教化无方,即使发现“邪教”问题也隐瞒不报,或者加以很轻的处罚,放任自流。另外,如果有人告发就严密排查的话,一方面因循之习让他们不愿意这样做,另一方面也是担心并未查出任何结果,会落得扰民的罪名,或者因查处太严,激成教徒暴动。地方官在“邪教”问题上的角色实际上是很尴尬的,怀柔政策可能被指责办事不力,而严酷镇压又可能承担激起民变的责任。

四、 结论

中国历史上的“邪教”概念晚于“邪教”事实出现。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对“邪教”并没有明确的定义。虽然历朝法规都对类似的行为做出了禁令,但“邪教”与宗教之间的界限仍不明晰。普通的民间宗教可能在某一情形下很快地转化为“邪教”,集结起来进行反政府的行为。因此历朝历代对民间宗教都抱着警惕的态度。

在不同的历史时代中,认定“邪教”的标准不同。这可能源于每一时代“邪教”具有的共性。但是由于“邪教”与宗教之间缺乏明确的界限,在处置具体事件时,常常由于君主或官员的个人原因,将普通民间宗教上升为“邪教”来处理,或将“邪教”作为普通民间宗教而不加处理。而君主或官员自身也处于两难的境地,既恐惧不加处置,民间宗教最终转化为反政府力量,又担心处理过严,反而激起教徒暴乱。中国的民众向来是多神信仰,没有“异端”思想,因此常常崇奉各种不同的神灵,包括官方承认的神灵与“淫祀”,这也使得“邪教”活动不容易区分于一般的崇拜活动如迎神赛会,烧香拜神等,增加了“邪教”活动的隐蔽性,也颇有进行一般的崇拜活动者被株连。不信教的民众对“邪教”的态度,通常是冷漠的旁观者,因为举报者容易牵连自身,而乡土社会的结构也抑制了这种举报行为。另一方面,出现了一些利用政府对“邪教”的方针挟嫌报复的诬告者。因为“邪教”具有一些与民间信仰的共同行为,例如吃斋念经,烧香拜佛等,所以进行这一指控非常容易。

总而言之,在中国历史上,“邪教”对当时的政权的危害性是巨大的。几乎每个朝代都经历过大规模的以宗教组织起来的武装暴乱。这一类的行为曾经颠覆了多个政权。而“邪教”虽存在着一些共同特征,但是与正常信仰活动之间却没有截然的分界,这使得其活动具有隐蔽性,对其进行处置存在相当的困难。

编辑:蜀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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