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获悉,该院办理的“吕某某涉嫌盗窃罪行刑反向衔接案”获评四川省检察机关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将个案的“检察智慧”转化为可复制、可推广的“金牛经验”。
案件的发生要追溯到2024年5月24日。“我的电缆不见了!”陈某某走出货运部,发现新购的电缆不翼而飞,随即报案。公安机关迅速锁定嫌疑人吕某春并将其抓获归案。原来,吕某春因沉迷网吧玩乐缺钱,经多次踩点后将陈某某放在地上的一袋全新电缆线盗走后销赃,赃款早已耗用。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2565元。
2024年6月19日,该案移送金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吕某春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并积极退赔,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该院依法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然而案件并未就此结束。根据行刑反向衔接要求,案卷被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此时,检察官潘雅裙发现,吕某春在侦查阶段已被刑拘7天,“既然如此,那还有必要继续进行行政处罚吗?”这不仅涉及是否“重复处罚”,还关系到其再犯盗窃罪时的入罪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行政处罚者,再次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即“数额减半入罪”,故是否对吕某春此次盗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将影响其再次实施盗窃行为的定罪数额标准。
为消除办案偏差,提升司法精确度,一场定分止争的跨部门联席会议就此召开。“吕某春无固定职业、犯罪动机明确、有多次踩点行为,再犯风险较高!”在明晰违法行为性质的基础上,检察官们进一步根据案情评析了吕某春再犯的可能性,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认为,盗窃罪属于“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罪名,而综合吕某春的犯罪动机、骑电动车寻找盗窃目标等犯罪过程以及连续多天在网吧玩乐等生活习惯来看,其再犯可能性较高,因此即使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会因折抵后无须实际执行,本案也仍有提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的必要性。因此,该院最终认定:应予以行政处罚,起到警示作用。
2024年8月16日,该院向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吕某春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最终,吕某春被处9日行政拘留处罚,折抵后继续执行拘留2日。
典型意义
该案的处理在“罚当其罪”的同时,体现出司法精准性与人文关怀的平衡。以此为契机,金牛区检察院对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的规定进行系统梳理,共梳理出上述类型罪名57个,并对这些罪名的刑法条款、“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相关规定、对应行政法规、行政主管机关等内容进行归类整理,最终于2024年12月编制完善了《“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类型行刑反向衔接办案指引》,为今后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高质效办理提供清晰指导。(赵栩萌 邓雨婷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