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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驾车撞伤马匹 牧民索赔27.3万元 法院:高额索赔没有证据支撑,游客赔偿实际损失1500元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5-10-29 11:13:36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在涉藏地区,因交通事故致牲畜伤亡引发的高价赔偿纠纷时有发生,如何平衡权益、定分止争,成为护航文旅融合与乡村振兴的重要课题。近日,炉霍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原告的马匹遭撞后,向被告索赔27万余元,法院最终认定了1500元的赔偿款项,目前,判决已生效。

  

  今年6月,被告小周(化名)在旅游期间驾驶小型客车在227国道撞上了原告小火(化名)饲养的一匹母马。事故导致马匹左后腿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小周负事故全部责任。小火将小周诉至法院,主张其马匹为价值14.3万元的优等赛马,且当时怀有小马,因事故流产,据此,要求小周及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7.3万元。

  

  庭审中,双方就两个关键争议焦点争执不下。一是关于马匹身份与价值。原告小火为证明其马匹为“身价不菲”的赛马,当庭出示了两面过往赛马活动的获奖锦旗,想证明马匹身价14.3万元,但锦旗无法证明是案涉马匹得的奖,原告也没提供购买案涉马匹的转账记录,高额索赔没了证据支撑。二是关于孕育小马流产的损失。原告小火提出13万元马驹损失赔偿,但自始至终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案涉马匹在事故发生时确已怀孕,亦无法证明流产事实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诉讼请求缺乏最基本的事实根基。

  

  对此,被告小周和保险公司一致辩称,无证据证实马匹价值,以及马匹怀孕流产的事实,仅同意按实际损失赔偿。

  

  面对诉辩双方巨大的认知差距,承办法官并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积极履行调查职责,深入探寻本地市场的公允价格。承办法官先后咨询了炉霍县发改局物价部门、炉霍县赛马协会,并实地走访了4户养马农户。综合本地兽医对伤情的判断及市场调研获得的“四至五岁普通母马市场价格约为4000至10000元”的客观信息,法院最终酌定原告的合理财产损失为1500元,由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于原告小火提出的14.3万元马匹损失及13万元马驹损失,承办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明确指出“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石。因原告小火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故对这两项共计27.3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虽仅涉及一匹马的赔偿,但其背后是法治精神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的深刻实践。法院用清晰的裁判规则消解争议,让川西高原的壮美风光与完善的法治保障共同成为吸引游客的名片。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李璐 沈龙康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编辑:刘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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