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医疗资质实施医美手术 美容机构退还部分服务费
10月29日,记者从成都市新津区法院获悉,该院调解了一起不具备医疗资质的美容店医美消费纠纷,被告新津、邛崃两家同一品牌的美容店一次性退还原告徐某服务费2.45万元。
2023年11月,徐某在新津某美容店充值4.28万元用于祛痘护理,由该美容店实际控制人王某在邛崃开的同一品牌美容店POSE机刷卡收费。该美容店为徐某提供了多项祛痘美容服务,效果并不理想。后该美容店又向徐某推荐了中胚层治疗项目,对徐某进行全脸麻醉后水光仪导入式的中胚层治疗。徐某接受治疗后,面部出现红肿、渗液,店方却称“正常反应”。徐某多方咨询后得知,中胚层治疗属“有创医疗行为”,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机构内由执业医师操作,而王某控制的这两家美容店仅有生活美容资质。近日,徐某将两家美容店及其实际控制人起诉至新津区法院,要求全额退款。
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受理该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日组织双方调解。承办法官当庭向经营者释明:未取得医疗许可开展注射、麻醉等侵入性项目,既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构成消费欺诈,可“退一赔三”。经营者王某表示愿意和解,双方达成“退 2.45万元、分四期支付、逾期可申请强制执行”的协议。
法官说法
有医美需求的消费者在接受项目前务必“三查”——查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诊疗科目含“医疗美容科”,查操作人员是否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查药品器械是否“械字号”并留存票据。(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编辑:刘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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