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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司法暖阳照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每个角落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2-06-08 15:21:36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2021年以来,省高院向陷入困境的24名未成年人输送司法温暖


  童年是什么样的?是在父母怀里撒娇的任性,在明净书桌前学习的无虑,还是和小伙伴嬉戏的快乐?但童年并非都是幸福的,意外的降临,让一些孩子遭遇了现实与心理的双重打击,生活甚至陷入了困境。记者近日从省高院获悉,对于陷入困境的涉诉未成年人,我省法院积极予以司法救助,悉心守护未成年人的成长。

  

  数据显示,自2021年以来,省高院向陷入困境的24名未成年人输送司法温暖,发放司法救助金159.1万元。其中,哈点某某及其5名未成年子女司法救助案,被最高法评选为第二届全国法院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对已成为事实孤儿的吉木阿某某等3人司法救助案,被评选为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让司法暖阳照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每个角落。”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省高院在执法办案中努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件涉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今日,记者整理了4则司法救助的故事。在法院的关心帮助下,5名未成年人走出了困境,看到了生活的希望。

  

  < 她有机会回到学校了 >

  

  去年案件发生时,孙某某只有10岁。多年前,她父母离异。在经历母亲被杀害的痛苦后,她跟着父亲在成都生活。

  

  孙某某的父亲是名货车司机,工作不是很稳定,收入也不高。他本想着将女儿接到成都上学,但公立学校不好上,私立学校费用太贵,加之孙某某的精神状态不是很好,一个人在家让人不放心,只能跟着父亲在成都一起开车。后来,杀害孙某某母亲的罪犯被判了死缓,同时判决赔偿孙某某等3名近亲属各项损失4万余元,但赔偿金额还没有执行到位,孙某某上学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面对现实的无奈,孙某某在读完小学五年级后就辍学了……

  

  在得知孙某某的经历后,省高院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调查核实案件事实,用足用好司法救助政策,科学合理测算救助金,依法决定救助其8万元。

  

  此外,面对迫在眉睫的上学读书、思想疏导、心理抚慰等问题,省高院积极延伸救助职能,于5月19日向孙某某及其父亲居住地的成都市青白江区教育局、妇女联合会送达司法建议,积极协调解决孙某某的九年义务教育和心理抚慰等问题,综合施策解决孙某某的实际困境。

  

  5月24日,被建议机关告知省高院,孙某某的相关帮扶工作已经启动。

  

  < 他住进新房了 >

  

  2020年,位于泸县的某村庄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年仅9岁的辛某某目睹了亲人被杀害的过程,幼小的心理遭受了沉重打击,此后接受了两年多的心理治疗。其间,辛某某的父亲因要陪伴儿子接受心理治疗而无法外出务工,仅靠打临工贴补家用。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被依法判处了死刑,同时判决赔偿辛某某各项损失7万余元,但判决赔偿金额一直没执行到位。祸不单行,辛某某一家原本居住的土屋在2021年泸县地震中被震倒,在今年5月15日之前,一家4口都住在帐篷里。

  

  接二连三的天灾人祸,让年幼的辛某某陷入了前所未有的成长困境。为了让辛某某能够健康成长,法院和检察院积极启动联动司法救助程序。

  

  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不久,泸县检察院依法对辛某某救助6万元。刑事案件上诉到省高院后,省高院赔偿办根据原刑事案件承办部门移送的救助材料,立即启动对辛某某的司法救助程序,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充分研究联动救助的合理性、可行性,依法决定救助7万元。

  

  近日,省高院对辛某某父亲进行了电话回访,得知辛某某的情况已经有所好转。目前,一家4口也搬进了灾后重建的新房中,一家人的生活正在慢慢地变好。

  

  < 她的医疗费有着落了 >

  

  冯某某只有4岁,却被确诊为白血病。从确诊白血病到向省高院申请司法救助时,冯某某的父母已经花去医疗费50余万元。

  

  冯某某的后续治疗还需花费大量费用。为了照顾孩子,冯某某的母亲已辞去工作,如今家庭收入仅靠冯某某的父亲一人,冯某某和其家人已陷入极度困境之中。

  

  面对因患白血病急需救治费用的冯某某,省高院用足救助政策,立案后第一时间与冯某某的父亲取得联系,了解冯某某的治疗情况,并及时向原民事案件承办部门核实案件事实,依法决定救助10万元。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说,期望有限的救助金能够给这个与病魔作斗争的坚强小姑娘送去一束司法的阳光,照亮她美好的未来。

  

  < 他们收到爱心书籍了 >

  

  这次司法救助,源于一次入户调查。

  

  2022年,省高院办案人员在对税某怡和税某杰一家开展入户调查时,二人的母亲声泪俱下,对办案人员讲述家里的情况:“我儿子今年只有7岁,在上小学,还有个女儿快18岁了,今年要高考,我老公被杀害后不久,公公因为打击太大不久也去世了,婆婆眼睛瞎了,我自己也被罪犯刺成了重伤,没法外出打工……”两年前,税某杰和税某怡的父亲被残忍杀害,母亲也被刺成了重伤,最终鉴定为重伤二级。

  

  在司法救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实地走访开展入户调查,核实清楚后,依法决定救助10万元。此后,办案人员又通过电话询问救助申请人一家的实际困难。近日,办案人员对税家开展救助回访,给税家带去了捐赠书籍、学习用品等,并送去节日慰问和祝福,让司法温度更加贴心、暖心。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案例点击

  

  未成年人喝酒致死,酒局组织者、餐饮经营者均承担相应责任……为提升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水平,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示范引领作用,2日,成都中院发布6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旨在提升法治宣传效果,呼吁形成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护航。本报选取其中两起案例进行报道。

  

成都中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饮酒致死 多方担责

  

未成年人饮酒致死饮酒组织者、餐饮公司均担责

  

  李某甲就读于成都某学校,事故发生时16周岁。去年某周六傍晚,李某甲和14名同学在成都某餐馆聚餐。此次聚餐由吴某和陈某组织。聚餐中,李某甲先点了24瓶啤酒,吴某组织大家一起喝,而后大家自由喝酒。中途李某乙提议喝白酒,叫服务员送来8瓶白酒。李某甲在敬酒过程中,多次一口喝下二两白酒,又去前台拿了4瓶白酒,同学劝李某甲不要喝了,但李某甲未听劝说。随后,李某甲口唇发白,吴某、何某某用手指伸进李某甲喉咙对其催吐,部分同学和餐饮公司人员都拨打了120。李某甲送往医院抢救,经治疗18天未见好转后死亡。李某甲父母将成都某学校、成都某餐饮公司和其他共同聚餐学生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经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审理认定,李某甲年满16周岁明知饮酒危险仍然大量饮酒,承担60%主要责任;事故发生系在校生外出时间,但学校仍应询问外出事由并予以监管,学校承担30%责任;该餐饮公司向未成年人售酒违反法律规定,承担10%责任;饮酒组织者和参与人无须承担责任。李某父母和学校均不服,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定,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主要责任即60%并无不当;该事故发生时是学生自由外出时间,学校责任应限定于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且学校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已经尽到监管职责,无须承担责任;餐饮公司在学校附近经营多年,应当知晓聚餐者大多为未成年人,却多次向聚餐者提供酒品,在李某甲醉酒后,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具有明显过错,承担30%责任;李某乙点酒、吴某组织喝酒,其行为存在过错,各承担5%责任;其他参与人劝阻李某甲大量饮酒,吴某、何某某将手指伸进李某甲喉咙进行催吐的行为,属于在其能力和认知范围内对李某甲采取了救助措施,对李某甲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提示未成年人饮酒的各方法律风险。未成年人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对危险的预见能力,切莫主动饮酒、放纵饮酒,将自身置于醉酒的危险境地,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其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尽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职责,建立并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提高法律意识,禁止向未成年人供酒,不得抱有侥幸心理,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学生持续疼痛数小时学校未尽监管职责担责

  

  张某某系某小学男学生,于2021年某周六感到下腹疼痛,其家长带去医院未检测出腹部异常,医院建议继续观察。周一张某某正常到校上课,早上突感下体疼痛,向班主任老师反映情况后,班主任老师让其休息一下。随后在上午的体育课上,张某某再次向体育课老师反映下体疼痛,体育老师仍然让其休息一下。至下午放学,张某某家长接其回家时,发现其下体已严重红肿,遂立即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张某某患突发外科急症,重要器官已无挽救希望,立即做了切除器官手术,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张某某监护人将学校诉至法院,认为学校未尽到监管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成都市青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酌定该学校承担30%的责任,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该学校在张某某患急症当日早上就掌握了张某某身体不适、明显异常的信息,学校既未向家长反映情况,也未带张某某去校医务室就诊,因此,该学校持续数小时不作为,对张某某急症病情持续发展、恶化具有明显过错,该学校未尽到监管责任,改判学校承担60%的主要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提示教育机构和老师在日常教育、监管过程中,要注意关注学生的身体不适和情绪变化。学生在校期间处于学校的监管之下,在学生面临身体不适等问题时,学校应当给予及时有效的帮助。同时,学生家长在将学生送至学校就读前,对学生的特殊体质、身体异常变化及注意事项等应提前告知学校,以便学校对该生的身体不适变化有预判并采取更合理的措施。

  

  成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编辑:张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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