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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2022年度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2-06-28 11:18:07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出借微信账号给毒贩收款?她被判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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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将微信账号出借给涉毒人员,帮助隐瞒贩毒的购销资金途径,以期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却不料形迹败露,因此获刑6个月;他伙同多人寻找制毒原料,后提炼了50余公斤的麻黄素,即使未流入市场,团伙成员均获刑……24日,省禁毒办、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发布了2022年度四川省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彰显了政法机关严厉惩治毒品犯罪的决心与力度,从不同侧面展示了包括政法机关在内的全省各界在建设“无毒四川”方面所做的努力。


  据了解,十大典型案例的评选活动面向全省相关部门广泛征集案例,截至5月底,各方共推荐案例88件。后由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法学专家和资深司法工作人员共同评审,省禁毒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研究确定了今年的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并邀请参加评审的专家对相关案例进行了点评。本报选取了其中4起案例予以报道。


  从境外网购“邮票”获刑3年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溢通过互联网聊天软件多次与境外毒品卖家联系,使用比特币、泰达币支付购买毒品,通过国际快递从加拿大多伦多、德国法兰克福发送毒品入境,被海关工作人员查获大麻叶共计净重329.39克,新型毒品麦角酸二乙基酰胺(简称LSD,俗称“邮票”)共计净重2.15克。同年8月19日,张某溢归案后,还在其租住房查获大麻叶23.52克。


  据了解,LSD常吸附于印有特殊图案的纸上,仅手指甲盖三分之一大小,含在嘴里就能“吸食”,也可通过贴于皮肤渗入人体,是致幻剂的代表,具有极强的成瘾性。


  本案由成都海关驻泸州办事处缉私分局侦查终结,由泸州市检察院向泸州中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从境外购买毒品后,多次通过快递渠道寄递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且多次走私毒品,情节严重。张某溢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法以走私毒品罪判处张添溢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对扣押在案的毒品、吸毒工具、供犯罪使用的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上诉后撤诉,二审经审查依法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专家点评


  罗毅 省人大代表、省律协副会长,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案是政法机关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例证。通过本案揭露了“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支付+物流邮递”已成为互联网毒品购销及毒品交易的常见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现了当前互联网毒品犯罪的新特点。依法将以国际快递方式接受境外毒品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毒品”的犯罪行为,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既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发挥了刑罚惩罚、遏制毒品犯罪的作用,也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的识毒、防毒、拒毒意识。


  卖“笑气”给未成年人2人因非法经营领刑


  ●基本案情


  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4月,被告人胡某寒、周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向包括8名未成年人在内的50余人销售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非法经营227020元,获利6万余元。


  据了解,“笑气”吸食后会令人脸部肌肉失控并形成诡异痴呆的“笑容”。长期吸食“笑气”会让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产生依赖,造成认知功能、记忆力甚至脑神经损害。2015年,一氧化二氮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本案由省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彭州市检察院向彭州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寒、周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行为均积极主动,不区分主从犯,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寒、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违禁品、作案工具、供犯罪使用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对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未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本案系一起非法贩卖边缘性“准毒品”“笑气”的典型案例。本案有力打击了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犯罪分子,对一味追求刺激、猎奇的青少年具有警示教育意义,对非法买卖笑气的乱象(特别是在娱乐场所和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发出了整治信号,有利于从源头堵住非法销售此类物品的行为。


  生产麻黄素53公斤主犯获刑9年


  ●基本案情


  为了制造麻黄素,程某等人费尽心机——寻找麻黄素复方制剂药品的货源、租赁提炼所用房屋、租用运输制毒物品原料和工具的面包车,还到吉林省购得消咳宁(出厂名:复方甘草麻黄碱片),又伪装成饲料运回四川隆昌。2020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程某、薛某昆、杨某明、周某建、余某国、谢某能、谢某清抓获归案,并在制毒窝点查获麻黄素共计53公斤。


  本案由隆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隆昌市检察院向隆昌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薛某昆、杨某明、周某建、谢某能、余某国、谢某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麻黄素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麻黄素的行为,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且系共同犯罪。生产制毒物品53公斤,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6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杨某明曾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依法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万元,还分别判处被告人薛某昆、杨某明、周某建、余某国、谢某能、谢某清3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专家点评


  唐稷尧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省法学会副会长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犯罪。其典型性在于,被告人首先是在药品市场上获取了大批量的含有麻黄素复方制剂药品,然后再使用化学制剂提炼出易于制造毒品并受国家严格管控的化学品麻黄素。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没有司法机关的介入与打击,这些易制毒物品最终将转化为数量巨大的毒品并流入社会、危害民众。本案被告人虽然尚未制造出毒品,仅生产出化学制毒物品,但其数量已达50公斤,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对其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彰显了从源头惩处毒品犯罪的决心。


  出借微信账号给毒贩收款涉洗钱领刑6个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贩毒人员马某在雅安市雨城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为收取毒资不被发现而向被告人付某娜借用微信账号。付某娜明知马某系涉毒人员,将自己的微信账号提供给了马某长期使用,马某使用付敏娜的微信账号收取毒资共计10400元。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由雅安市雨城区检察院向雅安市雨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娜明知他人在贩卖毒品,仍提供资金账户帮助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依法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付某娜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专家点评


  魏东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本案定性为洗钱罪是正确的,对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是被告人为毒品犯罪提供洗钱便利条件而构成洗钱罪被判刑的典型案例。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毒品犯罪行为人都具有“逐利动机”,有效斩断毒品犯罪资金链、摧毁毒品犯罪行为人的经济基础,对于有效治理毒品犯罪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司法机关主动作为,积极延伸办案职能,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为净化社会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编辑:张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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