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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检察一体移送互涉法律监督线索集约管理走在前列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2-11-04 07:22:58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线索能激活 监督能成案 跟进能治理 配合能处置

  

遂宁检察一体移送互涉法律监督线索集约管理走在前列

  

  王荣华 程龙 李虹志 王成虹 陈柏岭 刘娟

  

  进入新发展阶段,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相比,法律的执行和实施仍是亟需补齐的短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而且存在法律监督线索少、成案率低、处置不规范和协同乏力等问题,一直制约着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推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率先构建一体移送互涉法律监督线索集约管理新机制,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近日,遂宁市检察机关率先出台《遂宁市检察机关一体移送互涉法律监督线索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共6章52条2.3万余字,精心编制案件重点线索指引450个,具有较强实践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检察系统前列。

  

  精准站位

  

  突出“六字诀”夯实定量

  

  主动识变、积极求变是监督线索集约管理的“方向盘”,“沉睡”线索能激活。

  

  一是内涵立意高。检察机关一体移送互涉法律监督线索(以下简称移送互涉线索)是指检察机关各部门通过上下一体、纵横协作、内外联动、统筹兼顾的方式,对接受相关单位、个人或各自履职发现执法司法办案中存在的各类监督和需要综合治理的线索,由案件管理或控告申诉部门审查后,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办理,构建线索前端、中端、后端和协作端全链条集约管理的一种全新机制,有利于线索集约化管理与系统处置。

  

  二是工作原则明。重点遵循四条原则,即谁发现、谁移送,先横后纵、先内后外,从严从实从细协处;做到应移尽移、应办尽办,评价结果、未办追责;信息互通、上下联动,分类别审查、分案由移送,接收有异议、检察长决定;精诚合作、流转顺畅,发现同研判、输出要反馈,确保科学规范高效。

  

  三是转变理念新。注重从粗放管理向精准监督、表层分散向穿透融入、就案办案向系统治理、孤立割裂向一体转变,树牢依法监督与公正高效、分类研判与客观评价、协同共治与督促共赢、从严管控与监管问责并重的理念,防止遗漏、隐瞒、推诿和延误,实现监督线索办理靶向准、协处细和质效好相统一。

  

  四是线索筛查实。统筹罪名、事实、证据、程序和组织等要素,重点研判有无线索可查、有无质效瑕疵、有无诉源治理、有无漏洞可堵、有无民生关切,做到每个案必查、一查要准,每类案必查、一查要透,每领域必查、一查要深,每条块必查、一查要细的工作方法,着力资源整合全方位、跟进监督全链条、审查把关全要素、递进融合全流程,对个案和类案线索延展审查做到“五有”,实现高质效能动监督。

  

  五是办理效果好。移送互涉线索要准确把握线索质效发展基础性、线索牵连交叉性、监督处置协同性、社会治理系统性的特征,正确处理遵循规律与实践操作、内外循环与贯通融合、借力借智与数字赋能、前瞻引领与守正创新的关系,坚持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高要求推进线索管理,实现“沉睡”线索能激活、监督细查能成案、后续跟进能治理、移送办理能配合的效果。

  

  六是组织保障强。线索管理要做到自行回避与指令回避并举,实行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或通过参办、领办、督办和交办等方式,严密线索评估、移送、接收、分流、处置和反馈等流程管理,防止有而不移、移而不管、管而不查、查而不究。

  

  精致监督

  

  突出“五全”稳固质量

  

  高质量监督线索是助推“四大检察”行稳致远的“压舱石”,监督细查能成案。

  

  一是全面审查线索形态。主要包括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收集证据有瑕疵和不全面,改变案件定性,重罪改为轻罪或者增加、减少罪名,增加或减少认定的犯罪事实或情节影响量刑,增加或减少犯罪主体,辩认与已获事实证据不相符,检材送检与检验鉴定有漏洞,数量、批次认定不准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应纠不纠、应办不办和应移不移,以罚代刑或降格处罚或需要行政处罚未移送,后诉讼决定纠偏与追加“前案”有必要,法律法规适用与法律文书出现严重错漏,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或者其他单位举报、控告或者报案的内容与审查认定的事实不一致,违纪违法轻处理、漏处理、不处理或者降格处理等16种情形。

  

  二是全面排查重点线索。围绕排查是否存在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的线索,是否存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或审判执行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线索,是否存在移送纪委监委、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查办案件或需要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线索,是否存在涉企犯罪、羁押必要性审查、司法救助的线索,是否存在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检察建议的线索。

  

  三是全面排查治理线索。高度关注关联线索有效治理,主要包括预防违纪违法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和管理不完善,存在各种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一定时期某类某方面违纪违法多发、频发或者已暴露出明显的监管漏洞,需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的;涉及一定群体的各种矛盾纠纷问题突出,可能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恶性案件,需要督促相关部门完善风险预警防范措施,加强劝导、疏导或调处工作的;相关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职,致使国家集体利益或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存在损害危险,需要及时整改消除的;涉及合同类纠纷可能存在的各类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假诉讼等线索的;涉及涉众经济类纠纷可能存在侵犯知识产权、损害特殊群体权益等线索的;相关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纪违法问题或其他重大隐患,需要引起重视予以解决的;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其违纪违法的;上级纪委监委交办或指定审查调查的重特大案件,后续工作做得不完全到位的;已发生办案安全责任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问题线索;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

  

  四是全面深挖绩效线索。对完成绩效考核指标或核心数据有影响的监督线索要重点查找8项指标,主要包括新领域新手段的犯罪、知识产权保护、虚假诉讼、案件质效复合指标、大数据赋能个案或类案监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或诉源治理、培育精典案例、指导案例等涉及核心数据的线索。

  

  五是全面梳理条线线索。结合监督职能、业务类型、易发多发、堵点难点的实际,重点编制9个业务条线线索办理“导向图”,切实解决思路不明、业务不熟、监督不深等问题,实现监督线索办理质效转型升级。

  

  精细管控

  

  突出“三体系”提升增量

  

  处置规范、高效管理是监督线索成案的“风向标”,后续跟进能治理。

  

  一是建立归口筛查体系。区别对待、因事制宜,对来信、来访、来电、其他单位交办或转办等外部线索,一般由控告申诉部门统一登记分类后移送相关单位或业务部门筛查办理;涉及检察业务监督的线索,一般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筛查后移送相关业务部门办理;涉及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一般由刑执部门统一筛查后移送相关单位办理;涉及检察人员(含聘用人员)违纪违法的线索,一般由检务督查部统一筛查后处理。

  

  二是建立十大管理体系。第一,实行“控申+案管”线索源头管理。控告申诉部门负责接收纵向和外部线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横向和内部线索。对受理的案件线索按所属业务条线进行分流,对分流线索采取台账式管理,确保每条线索可追踪。第二,实行“部门+联动”线索附卷管理。由控告申诉、案件管理部门制作《“四大检察”互涉案件移送线索审批表》《线索移送登记表》,作为办案材料随案装卷移送。第三,实行“外部+协助”持续拓展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纪委监委、法院、公安、司法行政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经常性联系,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座谈交流,真正做到“一个不错过”。第四,实行“线下+线上”信息快捷管理。“线下”移送主要涉及重大、敏感等需要保密的问题线索;“线上”移送可以通过网络系统平台移送,便于留痕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功能作用,深挖细查各类案件线索。第五,实行“法法+行刑”双向延伸管理。加强监察法、刑法,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重点在职务犯罪、违纪违法、行政处罚等方面畅通信息渠道。第六,实行“检察+政府”无缝聚集管理。充分融合12309检察服务中心、政府12345市民服务热线、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行政机关数据治理共享平台等信息资源,全力打造法律监督资源“线索池”。第七,实行“异地+磋商”区域协调管理。加强区域执法司法合作,建立不同层级、不同案件、不同性质的配合监督常态化模式,对跨省、市(州)、本地县(市、区)检察院办理的线索,以本院名义向该检察院移送,接收线索检察院有异议的,可以磋商移送。第八,实行“卷上+屏上”同步监督管理。统筹全自动预警监控系统、AI智能案件评查系统、管理数据集成分析系统、外部数据共享服务等资源,加强内生数据与外部数据对接,激活数字对法律监督的叠加、倍增、渗透功能,自动生成分析司法办案、行政执法、社会治理的各类线索,做大一体化监督办案增量。第九,实行“分析+应用”标准规范管理。利用求同求异法,精心编制司法领域数据样态18种,采取10种模式提升线索“附加值”。第十,实行“智治+网格”全域数字管理。以区域执法司法跨部门数据汇集共享为依托,建立上下贯通、横向联通和“案、人、事、权”融通的网格化体系,打造“全域数字检察”新模式。

  

  三是建立时限处置体系。第一,明确时限要求。对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线索移送、接收、反馈、异议处置的时限作出规定,提升线索办理效率。第二,明确处置要求。对属于本部门、上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职责范围的线索,要求立即办理或报请上级检察院办理或交由下级检察院办理,明确上级检察院可以提办,防止相互推诿。第三,明确补充协助。要求线索部门材料移送齐备,应列出移送清单,一次性告知补充完毕;要求移送部门不得对监督线索处置提出具体意见,不得对线索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强有力的时限处置规制,实现监督线索办理规范化和高效化。

  

  精确评判

  

  突出“五清单”促进变量

  

  清单管理、线索指引是检验线索变量的“指挥棒”,协同配合能处置。

  

  一是制定线索处理清单。主要包括线索来源、处理建议、步骤方法、工作重点及时间安排,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审核批准后实施,并对办理和反馈时限分别作出规定。

  

  二是制定职责任务清单。逐一细化、压实责任,提出案件承办人是发现、移送、审查监督线索第一责任人,线索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承担管理、指导和督促责任,接收线索单位或部门承担挖掘、审查和反馈责任;案件管理部门对各业务条线线索统筹和政府平台线索调取与移送,控告申诉部门对举报、申诉和信访等线索移送统筹,政工部门对“两微一端”和网络舆情中发现的线索移送与质效考核,检务督察部门对线索办理中发生的违纪违法人和事问责追责。

  

  三是制定正向负面清单。对绩效考核完成核心指标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优先纳入创先争优、司法绩效考评等范围。对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监督线索的单位或个人,按件为计量单位,扣减相应业绩考评指标分值不少于2倍;对未及时发现、及时移送监督线索影响成案或导致司法监督办案非正常程序终结的,纳入约谈、诫勉谈话、警告处分等问责范围。

  

  四是制定重点线索指引清单。要围绕案件质量评查要素和违纪违法形态以及事实、证据、程序和情节,精心编制6大领域重点线索指引,建立移送互涉法律监督线索表、移送问题线索函及回执等配套法律文书。

  

  五是制定惩戒问责清单。对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不及时移送,应当办理而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贻误处理时机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影响的;泄露线索及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予以问责,压缩监督线索办理的寻租空间。


编辑: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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