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sccaw@sina.com
主办: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四川法治报社
您的位置:首页 > 长安网群 > 阿坝 >
九寨沟县一串串香店违规回收、添加“老油”被查 经营者获刑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5-08-05 10:39:55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2024年10月15日,九寨沟县川东王串串香店因违规回收、添加“老油”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调查,自2024年7月20日起,该店老板杨某军为增加香味、降低成本,将消费者食用完的废弃火锅锅底回收、炼制“老油”后再加入串串香锅底中继续销售给他人食用。同年9月27日,两名员工杨某宣、杨某英在老板杨某军的“授意”下,明知是回收“老油”,仍加入锅底中销售给消费者食用。经相关部门鉴定,在近三个月的时间内,川东王串串香店共计生产、销售含有废弃火锅油的锅底金额为55160元。杨某宣、杨某英二人参与销售含有废弃火锅油的锅底金额为11060元。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老板支付十倍赔偿金

  

  今年3月17日,九寨沟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军、杨某宣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九寨沟县法院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以杨某英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3月26日,九寨沟县检察院对杨某军、杨某宣和杨某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杨某军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551600元,杨某宣、杨某英在1106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行政处罚的同时,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通过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加大其违法成本,既可以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起到‘办理一案 治理一片’的办案效果,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九寨沟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陈保生谈到对本案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和意义时说。

  

  4月27日,杨某军缴纳赔偿金551600元。次日,三人在正义网上刊登致歉信。鉴于诉讼请求全部实现,4月29日,九寨沟县检察院撤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

  

  6月20日,九寨沟县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杨某军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9.5万元,判处被告杨某宣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保护“舌尖上的安全”

  

  检察机关开展专项行动

  

  从川东王串串香店违规添加“老油”被查,到九寨沟县检察院依法对涉案人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再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前后经历了近一年的时间。

  

  此案的办理展现了九寨沟县检察院开展“食药安全益路行”专项行动阶段性成果。近一年来,该院根据最高检关于“食药安全益路行”专项行动的相关要求,密切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关注度高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以“小专项”落实“大专项”,积极履行检察职责,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横向协同履职、纵向一体化办案的优势,依法监督相关行政机关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工作中,九寨沟县检察院进一步深化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平台企业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协作机制,以多种方式凝聚保护合力,切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收到了良好的成效。同时,该院通过实时宣传报道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公益诉讼案件,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的了解,提升其影响力,守护好九寨沟旅游市场的食品安全,为九寨沟国际生态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九寨沟县检察院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焰


编辑:刘慧心
初审: 刘慧心
二审: 郭雨迪
终审: 李家亮
四川长安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