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各种统筹“保险公司”层出不穷。不少车主误把某些公司的机动车辆安全互助统筹单当成机动车商业险,实际上,此类统筹单并不具备机动车商业险的法律效力。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不仅无法获得应有赔偿,还需承担额外风险。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4年4月,朱某驾驶车辆与曾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曾某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曾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朱某负次要责任。因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曾某某家人诉至双流区法院。
庭审中,朱某以其购买了某新能源公司提供的“机动车商业险”为由,申请追加该公司为被告。
法院审理查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某新能源公司并不具备保险经营权资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险机构。同时,朱某主张的“商业险”其实是机动车辆安全互助统筹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范畴。因此,该公司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在扣除交强险赔付后,朱某需自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机动车商业保险和机动车辆安全互助统筹单有哪些区别呢?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性质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正规金融产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严格监管,具有法律约束力。其目的是通过合同约定,帮助车主转移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导致的财产或人身损失风险。
机动车辆安全互助统筹单的性质是一种互助型的风险分担模式,通常由相关平台组织,参与者共同分摊风险,并不属于传统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这类统筹单的监管相对宽松,绝大多数平台都没有保险资质,且赔付能力低于保险公司,后续赔付和服务可能得不到保障。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这类统筹产品无法像常规保险那样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需要先行垫付赔偿款,再向统筹公司追偿,且只能依据普通合同关系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张权利。(张伟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