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安市前锋区法院经开区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货款支付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张某当场向原告支付了拖欠的5000元货款,实现了“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良好效果。
2023年,张某向李某购买预制板,累计货款金额为28790元。张某先后支付货款共计2.18万元,最后一次支付时向李某发微信称“清账”,但李某未予认可。因双方就货款结算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经公安机关调解无果后,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剩余货款6990元及相应利息。
张某辩称,李某提供的预制板存在质量问题,部分板材陈旧且有破损。经核算,扣除瑕疵品后,货款应为2.18万元。李某反驳称,自己提供的均为全新预制板。若存在质量问题,张某可以提出退换货要求,但其从未就此进行沟通。此外,李某从未同意过张某提出的清账主张。而张某进一步陈述称,在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时,其已明确表示该笔付款以双方确认清账为前提。若李某对此有异议,当时就不应收款。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承办法官在双方的争论中准确对案件特点作出研判,该案标的额并不大,争议根源在于交易过程中的沟通不畅,遂决定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首先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就买卖合同质量异议、付款义务等条款进行了专业阐释,并结合证据规则解析诉讼风险与举证责任,引导双方理性对待争议。
待双方情绪缓和,承办法官看向李某:“老李,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考虑欠妥之处。但换位思考,如果货物确实存在问题,老张的诉求也不无道理。”转头又对张某说:“老张,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发现货物存在问题时也应跟老李及时沟通并提出退换货要求。”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始终秉持中立立场,一方面,耐心倾听双方的真实诉求,另一方面,持续进行释法析理和情理疏导,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当场向李某支付货款5000元,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向张某出具收款凭证,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见证下握手言和。
至此,该起买卖合同纠纷得以妥善化解。(李玉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