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明确,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会计凭证,但是该怎么查阅呢?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在综合考量股东查阅目的、前置程序履行情况、摘抄必要性等因素,在保障股东和公司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裁判支持了股东提出的合理摘抄请求。
金某公司于2004年成立,注册资本3750万元。张某作为股东之一,持股比例为24%,实缴资本900万元。2024年,张某多次向金某公司邮寄《关于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通知函》,函件载明,张某为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要求查阅自2017年1月1日到2024年7月31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金某公司长期未作回应,张某遂向郫都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某公司提供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供张某查阅、摘抄。
郫都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确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其已恰当地履行了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前置程序。且从关联的金某公司涉诉情况来看,不能证明张某存在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等不正当目的。故,张某要求查阅金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查阅方式,摘抄是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的辅助手段。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一般包含大量、专业的数据信息,股东需要通过摘抄,整合数据信息以达到查阅目的。摘抄本质上不同于复制,不能产生“制作成同样的”效果,故股东对会计账簿进行摘抄,不违反公司法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股东获取资产收益、参与公司管理、制定发展策略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司法赋予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态、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的法定权利。依法保护股东知情权,是保证股东开展投资经营的基础。该案中,法院依法支持股东“查阅”相关资料,有效避免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证股东对于公司的了解、监督、管理。
在此基础上,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的目的和价值在于保障股东权利的充分行使,对此,法院准确界定“摘抄”和“复制”的区别,允许股东在合理限度内适当进行摘抄,支持股东真正掌握会计资料从而有效行使股东知情权,避免出现经生效文书确认的股东知情权再次落空。(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