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法院:监外执行期间偷走4只犬 男子获刑1年8个月
因盗窃罪被暂予监外执行的邓某某不思悔改再次作案,4天内连偷4只家犬。近日,沐川县法院“新账旧账”一起算,判处邓某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据悉,被告人邓某某可谓前科累累。2019年、2020年,他先后36次实施盗窃行为,因犯盗窃罪被沐川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21年4月,因其身体原因,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然而,邓某某并未珍惜这次监外改造的机会。2024年7月,他再次因盗窃行为被沐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2024年12月底,在距离前罪考验期结束尚有一年多的时候,邓某某再次铤而走险,短短4天在沐川县大楠镇、沐溪镇、富新镇连续实施4次盗犬行为。当邓某某试图再次作案时,被警惕的村民当场控制并报警。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邓某某抓获,找回了刚刚被盗走的两只家犬并返还被害人。
到案后,邓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案件审理期间,邓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3名被害人的谅解。
最终,沐川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1年3个月5天)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范若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任)
编辑:刘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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