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迟延有瑕疵 有失诚信还赔钱
近日,合江县法院审结一起损害赔偿纠纷,以“守信践诺”的圆满结局,为企业经营与市场秩序维护提供了生动范例。
张某与贵州某公司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执行中,双方达成分期还款230万元的执行和解协议。然而,贵州某公司虽按协议完成230万元支付,却因迟延履行未能按期足额支付,给张某造成损失。随后,张某就贵州某公司的迟延履行、瑕疵履行行为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法官耐心向贵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讲解法律法规,以及失信行为将对该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该公司主动向张某表达歉意,承认违约事实,并自愿承担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鉴于贵州某公司诚恳纠错的态度,张某与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公司支付20万元赔偿金。(合法宣)
编辑:刘慧心
初审:
刘慧心
二审:
郭雨迪
终审:
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