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洪雅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余某某等4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宣判,4名被告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2年6个月不等。此案的成功办理为全省精准打击同类毒品犯罪提供了重要实践样本。
该案中,看似平平无奇的蘑菇,实则是一种原产于墨西哥的致幻蘑菇——裸盖菇,俗称“迷幻蘑菇”“金老师”。这种蘑菇含有赛洛新、赛洛西宾等一类精神药品,具有强烈的致幻作用,对吸食者身心健康和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危害。犯罪分子利用其“天然植物”的伪装,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该案的犯罪链条呈现出高度隐蔽性和组织性。蔺某某负责种植裸盖菇,待出菇后采摘、烘干,再进行生活化包装。随后,余某甲、余某乙、蔺某某三人商议,由杨某某将包装好的裸盖菇运输至某地偏僻地点进行“埋包”。为了逃避打击,他们通过一款境外通讯软件发布广告吸引顾客,整个贩卖过程买卖双方不见面也可以不交流,由群聊的群主充当中介促成交易,犯罪手法极具迷惑性和隐蔽性。
办理该案时,检察机关面临两大棘手难题。一方面,取证难度大。主观上,部分被告人拒不认罪,还出现翻供情况;客观上,4名被告人使用的通讯账号为购买的境外账号,一旦退出便无法再次登录,贩毒聊天记录难以恢复,导致部分定罪量刑的关键信息缺失,给案件办理带来极大阻碍。另一方面,该类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尚不明确。对于此类案件,是以多次贩卖来量刑,还是参考其他毒品案件折算为海洛因克数量刑,尚无统一标准,这给案件的合理量刑带来了挑战。
面对该类毒品犯罪手法带来的证据困境和量刑挑战,洪雅县检察院坚持问题导向,进行精准研判,通过引导取证、完善证据链条,依法严厉打击犯罪。一方面重构证据体系,在部分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引导侦查机关构建了不依赖单一口供的证据体系,并综合调取电子支付记录等客观证据,准确认定犯罪所得数额。同时,对所有涉案毒品进行成分与含量的双重鉴定,夯实基础认定。另一方面确立量刑基准,主动牵头研判,提出将裸盖菇中关键致幻成分赛洛新科学折算为海洛因克数,为法院裁判提供清晰可行的依据。
洪雅县法院最终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依法对4名被告人作出的判决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4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未上诉。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坚定立场。(张超 张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