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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理+支持起诉” 威远法检“三联动”撑起护佑民生的法治蓝天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5-07-08 16:52:59 】 【 来源:内江长安网

  2025年4月,威远县法院与威远县检察院签订了《关于建立涉民生案件办理与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工作办法(试行)》。这是威远法检两院在前期涉民生案件办理中有机协作、高效协同的实践基础上,总结经验、提炼做法,推动建立的一项协作机制。


  小案件关乎大民生。协作机制的建立,为司法机关更好地保护民生权益提供了机制保障。与此同时,威远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强化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和务实协作,进一步畅通了群众依法维权绿色通道,探索出“依法审理+支持起诉”新模式,共同撑起护佑民生的法治蓝天。


  联动调查:19名村民维权有的放矢


  “周法官,干了活路一直拿不到钱!微信、电话多次联系对方,不是推诿扯皮就是不打照面,这段时间还玩‘消失’,难不成我们的辛苦钱真的会打水漂么?!”岁末年初,一个普通的工作日,法庭干警一上班就接待了19名前来解“薪”愁的镇西镇临江寺村村民。


  2023年,卢某某在威远县镇西镇临江寺村承包89亩土地用于种植中药材及粮油作物,期间雇请19名村民为其种植地进行除草、种植等劳作。项目结束后,卢某某却无故拖欠劳务报酬。一年来,村干部曾多次尝试与被告取得联系,也通过村民小组、村委会、镇西政府督促卢某某,然卢某某对劳务费金额始终未予确认,也以各种理由推诿支付劳务费。更让维权陷入困境是村民法律知识匮乏,无合同、无欠条,仅有村民小组自制的一份工资表,诉讼能力欠缺、初步证据严重不足,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不过,看似重重迷雾诉讼案件,认真审视却符合民事案件支持起诉条件。


  协作机制明确:“县法院、县检察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内,依法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且有起诉维权意愿,但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司法保障。”受理案件后,镇西法庭迅速启动了涉民生案件办理与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协作机制,为案件妥善办理按下“加速键”。


  法庭干警主动出击,协同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到村委会,与19名村民逐一核对工资金额,指导签订规范、准确的起诉状和支持起诉申请书。春节前夕,又与检察院工作人员一同奔赴乐山市夹江县卢某某家中调查取证,经过多番努力,卢某某最终对拖欠工资的事实和金额予以承认。法检联合展开庭审工作,传唤相关证人到庭,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在充分听取各方陈述和意见后,结合详实的调查取证结果,依法判决被告卢某某支付拖欠19名村民劳务费用4.4万元。


  考虑到案涉农民工年龄较大、经济条件普遍较差,法庭依法准予减免诉讼费,降低了维权成本。同时,被执行人卢某某身患疾病、经济困难,执行法官在其部分履行的基础上,申请了司法救助,补齐了尚未兑付的劳务费用。


  联动调解:8起涉劳务纠纷一朝化解


  事情还要从两年前说起,2023年原告唐某某、杨某某等8人受被告吴某雇请到其承包的巴塘县建筑工地务工,并于2023年年底支付了部分劳务费,然而欠下的劳务费截止2024年年底仍未支付。


  2025年1月,原告唐某某、杨某某等8人要求被告吴某支付劳务费并结算,被告吴某向8名原告分别出具《欠条》,但《欠条》载明的付款期限到期之后,被告吴某仍未支付劳务费,这种逾期未支付劳务费的不诚信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2025年2月,原告唐某某、杨某某等8人遂向威远县法院镇西法庭依法提起诉讼。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原告唐某某、杨某某等8人“薪”愁难题,主要还是法律知识匮乏导致诉讼能力较弱,被告吴某之所以拖欠劳务费用也有自己现实的无奈,案件既符合民事案件支持起诉条件,也具备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的基础。


  协作机制明确:“县法院、县检察院可以共同参与庭前调解,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有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承办法官现场指导原告填写支持起诉申请书并向县检察院通报案件信息,县检察院迅速启动支持起诉程序,审查提供劳务方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认定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出具了支持起诉意见书。开庭当日,承办法官与县检察院干警当庭组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开展审前调解,再次核实事实情况,积极释法明理,解读保障劳动者权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告知吴某拖欠劳务费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虽然我也有难处,但拖欠劳务费确实不应该,所欠各原告劳务费金额均属实,愿意分期支付所拖欠的劳务费。”面对完整证据链呈现出的案件事实,经过多轮耐心劝说,认识到自身错误的被告吴某表示。


  经过充分协商,原被告双方当庭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吴某确认所欠原告唐某某、杨某某等8人劳务费用共计22.3万元。通过后期镇西法庭干警跟踪督促和回访,被告吴某正在如约履行协议。


  联动审理:保护未成年人分外有力


  协作机制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检察院可以参加支持起诉庭审活动:(一)对于具有重大社会意义或者法律治理意义的案件,经与县法院会商,检察人员可以出庭……”


  小花(化名)是一名留守农村的未成年人,母亲又属于精神残疾人员,父亲具备抚养能力却在外务工。父亲和母亲因监护权、离婚等问题多次诉诸法律,经法庭审理判决准予离婚后,因父亲在外务工不愿履行抚养义务抚养子女,外公代为履行了抚养义务,再次以无因管理纠纷起诉至法庭。


  初步梳理案情,承办法官发现案件具有其特殊性,母亲不具备抚养能力,父亲具备抚养能力却未实际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而外公已年逾七十抚养能力较弱。一起并不复杂却有其特殊性的案件,牵动着家庭日常生活的敏感神经,更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也是威远法检两院推动建立协作机制的应有之义。


  在之后的诉讼过程中,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派员参与了庭审,法官与检察官向被告严肃指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此后的生活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务必高度重视,如自身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亲自照顾小花,也应与其外公就如何更好抚养小花加强沟通交流,并积极支付相应费用,对小花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爱护,呵护小花健康快乐成长。”


  “没有主动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照顾好自己的孩子,作为父亲我真的很惭愧……,此后我将自动履行好对小花的抚养义务。”认识到自身错误的被告表示。作为原告的外公对此也表示理解,自愿撤回了起诉。


  事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检两院干警不仅格外重视而且分外给力。在一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特别程序案件中,被申请人廖某作为小明(化名)的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且在服刑期间。申请人王某(实际抚养人)向镇西法庭申请撤销廖某监护权,并依法指定监护人。面对疑难复杂的案情,承办法官依法组成合议庭,县检察院派人参加支持起诉庭审活动,依法组织听证并作出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廖某监护人资格,依法指定申请人王某为小明的监护人。


  庭审结束后,依托设在法庭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在“护花有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室内,法检干警对小明开展心理疏导,引导其积极面对生活,鼓励其重拾生活信心,要求监护人认真履行保护小明身心健康、照顾生活、管理和教育等监护职责。与此同时,县检察院依法为小明申请了司法救助。


  “周叔叔,我已经去学校上学了,跟同学们也相处地融洽,家里面王阿姨也照顾和关心我,家里和学校的生活状态都比较好……”实地回访中,小明向案件承办法官愉快地聊起了现在生活中的快乐点滴。


  威远法检两院将持续聚焦民生痛点难点靶向施策,共同构筑起保障民生权益的“防护墙”,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关切。


编辑:郑婷婷
初审: 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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