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关系中
“中间人”帮忙牵线搭桥愈发常见
由于涉及多方主体
一旦牵扯还款事宜
纠纷往往更容易产生
那么,通过中间人还款究竟是否有效?
近日,成都锦江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多方关系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王某与被告某资产管理公司因中间人介入还款引起争执,关于“是否偿还案涉借款”,双方各执一词。快来一起看看,法官如何抽丝剥茧、破解这场“罗生门”迷局!
案情简介
王某在中间人小李的介绍下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王某向某资产管理公司出借560万元,借款期限4个月,月息1%。在此之前,张某欠某资产管理公司钱但无力偿还。张某遂与王某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并由张某关联公司代为还款,相关事宜均由小李与张某沟通。后某资产管理公司表示已通过中间人清偿借款,而王某表示未收到某资产管理公司的还款,称中间人小李仅负责介绍借款,并未授权其确认还款,张某关联公司转账系偿还其他债务,与案涉借款无关,要求某资产管理公司归还案涉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未果,王某遂诉至法院。
由于本案涉及多方关系
资金往来繁琐复杂
要想解开谜团
就得穿透资金往来表象
聚焦案件争议点
从事实链与逻辑推理锁定“合意”
抽丝剥茧理出资金流向
进而判断双方借贷是否清偿
法院审理
(一)中间人从“介绍人”到“实际控制人”
王某确认通过小李签订借款协议、沟通放款事宜,小李在借款流程中已实质参与合同订立与履行。借贷期间,小李进行资金调度,要求张某“转回75万元”(60万元本金+15万元利息),并指定收款账户为王某实际控股公司,后续每月还款均由小李提前沟通,落实款项事宜,王某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
小李的行为已超出“介绍人”范畴,构成对还款事项的实际控制与确认,王某未明确反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构成对代理权限的默认。
至此,张某还款金额:75万元
(二)客观履行证据反映还款事实
从参与主体看,王某及其实际控股公司、某资产管理公司、张某及其三家关联公司,共同参与整个资金的融通行为,各方所实施的转款、还款行为在时间上具有紧密联系性,在金额、转款主体上具有对应关系,因此本案并不能仅仅因为王某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系借款合同相对方就将两方的经济往来完全独立于其他主体,或将其他主体的转款行为认定为与本案借款履行行为无关。
(三)还款路径相同,资金流向形成闭环
1、担保性款项
借贷期间,小李称需要提供担保,张某遂与王某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王某及其实际控股公司共同转款1500万元给张某关联公司A,名为“购房款”。当日,张某关联公司B在其授意之下给借款账户转款1500万元,双方均认可该笔资金为“担保性款项”,与购房无关。
2、解除备案后的资金回流
后张某关联公司A原路退回1500万元,名为“退房款”,以解除担保备案。王某收款后向张某关联公司C转款1000万元,由此产生500万元差额。该操作符合“担保备案→放款→解除备案→原路退款→抵扣借款”的逻辑,资金流向形成闭环,且退款时间、金额与小李和张某的沟通记录高度吻合,因此该500万元与案涉借款具有关联性。
至此,张某还款金额:75万元+500万元=575万元
3、超额还款系双方综合结算结合
小李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借款两月后,某资产管理公司欲“多支付一个月利息及转贷费23万元”提前还清借款,后张某通过关联公司向王某转款23万元。
至此,张某还款金额:75万元+500万元+23万元=598万元
张某累计还款已远超本案借款本息(560万元本金+11.2万元利息)。王某称张某偿还的款项系双方的720万元旧债,与案涉借款无关,但未能提供相应凭证。从最初协商借款并形成借贷合意的过程看,某资产管理公司未直接向王某或其指定的主体归还借款本息,张某三家关联公司也均认可其转款系代某资产管理公司支付案涉借款本息,且有《借款协议》、转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证明超额还款系双方对整体债务的结算,与本案借款清偿具有关联性。
综上所述,法官通过身份关联、行为表象、证据链闭合性等方面,认定中间人小李具有代理权限,其还款指示构成双方合意,最终560万元的借款合同已经得到完全清偿。所示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陈述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故王某要求某资产管理公司再向其归还案涉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多方关系,资金往来繁复,法官未被“购房款”“退房款”等备注误导,而是从代理制度“表见代理”规则出发,结合商业惯例和逻辑推理,从实质中认定中间人指示的还款构成有效清偿。虽然借款合同的主体具有相对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仅发生在借贷两方主体间,但本案中合同的前期磋商、款项的交付、款项的偿还,都存在其他多个主体参与履行,因此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将借款前磋商、借款履行整个过程视为一个整体,不能仅仅因为借款合同的主体相对性就阻却客观履行证据所反映出的还款事实。
简而言之,中间人还款若构成双方合意,需满足以下条件:
1、身份具有关联性:中间人需获得一方授权或具有足以让对方相信的代理表象(如参与合同签订、资金调度等)。
2、意思表示一致性:双方通过中间人达成明确的还款合意(如金额、期限、路径等),且有书面记录(如聊天记录、转账备注)或实际履行行为佐证。
3、资金流向合理性:还款资金与借款的关联性可通过时间、金额、路径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排除其他债务干扰。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中,中间人看似“方便”,实则暗藏法律风险。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借贷双方均应增强法律风险意识,对各交易主体的情况进行和关系进行充分调查,在债务清偿时务必谨慎行事,如果存在中间人介入还款,应尽可能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还款责任和资金流向,远离“中间人”风险,避免陷入“钱已付、债未消”的尴尬境地。
三招教你规避中间人还款风险
1、书面明确中间人权限边界
如,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中间人仅负责介绍,不得代签文件或确认还款”“还款需由出借人本人或书面授权代表确认”“本合同项下还款确认需出借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中间人口头承诺不具法律效力”等。
2、留痕管理,让每笔资金“有迹可循”
要求借款方在转账备注中注明资金用途。保存中间人沟通记录(微信、邮件、录音等),并表示若对还款性质有异议,需在收到款项的几日内书面提出,避免默示追认。
3、警惕关联公司混同风险
若借款方通过关联公司还款,必须出具《还款确认函》,清晰注明“代偿主体、债务金额、款项用途”等核心信息,杜绝因资金混同、用途不明引发的债务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