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朱某为四川迪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曾某为四川迪某公司监事。朱某与曾某二人在任职期间数次挪用、侵占公司财物至今仍未归还。同时,二人一直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实际控制的四川某检测公司、四川中某公司谋取属于四川迪某公司的商业机会。四川迪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和曾某返还其挪用、侵占的公司财务以及因违反竞业禁止忠实义务所得,赔偿给公司造成损失并要求四川某检测公司、四川中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调解过程
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已审理过四川迪某公司诉朱某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经检索关联案件发现,四川迪某公司及其现在的法定代表人与朱某之间还存在其他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决议纠纷诉讼等五个诉讼案件、三个正在执行的案件,同时存在正处于上诉期一方准备上诉的公司类纠纷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四川迪某公司与被告朱某、曾某二人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但均有调解意愿,承办法官分析各方利益主体诉求,以各方商事主体经济利益的合理分配为主要着力点,从对立双方主要症结点出发,经过四个小时、三轮调解,双方就赔付金额达成一致。为更好地定纷止争、实质化解原被告涉及的一系列纠纷,承办法官继续引导双方对目标公司是否继续经营、股权转让方案、公司证照保管主体的问题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调解笔录,一揽子化解了公司之间、股东之间的多重矛盾。经回访,各方均已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各方均表示,对于正处于上诉期的案件不再提起上诉、对于执行案件将撤回强制申请、对其他法院正在审理的公司纠纷提交撤诉申请。
三、典型意义
本案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针对“商”的特点、发挥“和”的优势、善用“调”的技巧、彰显“法”的精神,以调解一案带动多案纠纷实质性化解。对于公司类连环诉讼,从对立双方主要症结点出发,并非仅仅审查单独案件权利义务关系,通过调解一揽子化解股东之间、公司之间的矛盾,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割裂处理,从而避免一个纠纷经判决后又引发后续多个诉讼的结果。既帮助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又向社会传递“以和为贵”的价值观,鼓励在商事纠纷中选择协商的方式,是四川自贸区法院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一个生动实例,彰显了司法温度与力度。
王婷 王丽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