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信息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了43部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并支付了高昂费用。后,某信息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案涉作品进行宣传和推广。某网络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自身设备向社会公众提供前述43部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分流了本应属于某信息公司的观影流量,侵害了某信息公司对案涉作品享有的合法权益。协商无果后,某信息公司依法向天府新区法院提起43个诉讼,要求某网络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18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二、调解过程
由于案涉作品较多,金额较大且双方当事人具有调解基础,为妥善化解该批次纠纷,法院在收案后委派“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天府分中心”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收案后及时联系被申请人,告知其该批次纠纷的基本情况,但因案涉的43部作品均系某网络公司合作的多家供应商提供,版权来源迟迟不能核实。面临这种困境,调解员创新采用“供应链穿透式”调解法,突破“原告-被告”的二元对抗模式,首先通过溯源供应商,厘清侵权链条,解决了版权来源不清的核心痛点;然后,逐一与各供应商取得联系,搭建“原告+被告+调解员+供应商”的“四方在线沟通平台”,实现证据实时核验,避免信息不对称致使调解陷入僵局。在核实授权材料的过程中,调解员同步制定了分类处置策略,作品权属清晰合法的,立即撤诉处理;需补证的,暂缓处理、限期补证;可转化合作的,签订新授权协议后撤诉。既实现了精准解纷、提升效率,也做到了快速分流案件、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同时也促成了原被告达成新的合作。
三、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创新版权纠纷化解模式,以搭建四方在线沟通平台+分类处置策略的方式,使得版权纠纷治理从刚性惩戒向柔性纠偏升级,将侵权纠纷转化为商业合作,打破了“侵权-处罚”的零和博弈,为自媒体时代下,短视频二创、AI训练数据、跨平台内容聚合等新兴版权争议领域中的版权纠纷化解提供新方案。
编写人: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