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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既解“法结”又解“心结” 法官判后答疑化解八年纠纷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5-04-29 09:47:53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法官,你好,我是魏某,我不上诉了,我与刘某已达成和解,货款也已经支付给她了,感谢法官多次给我们做调解工作。”

  

  “法官,你好,我是刘某,刚才魏某已经把货款支付给我了,谢谢你们。”

  

  近日,接到两名当事人相继打来的电话,长宁县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黄俊春的眉头终于舒展开来,为这一桩持续8年多的合同纠纷得到化解感到高兴。

  

  打官司 砂石款8年未付清

  

  2016年8月,因施工需要,魏某向刘某购买砂石并口头约定了价格。刘某依约向魏某工地运送砂石,魏某支付了部分款项,并在结算依据落款处对货重、单价、总价等进行了签字确认。截至2024年4月,魏某仍有5万余元货款尚未付清,刘某催收未果,无奈诉至长宁县法院。

  

  案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如果能调解解决,对双方当事人都是好事,这是黄俊春在收到案件后的第一想法。然而一番沟通下来,她发现事情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

  

  审理过程中,魏某先是辩称已结清货款,不存在欠款;在看到刘某出示的结算依据和收据后,又称欠款应追加合伙人共同承担,且原告方未按口头约定开具相应发票。法官一一向其释明:一是口头约定和结算依据并未载有其“合伙人”,刘某向魏某个人主张债权合情合理;二是双方并未约定必须提供发票才能支付货款,不能以刘某未履行附随义务(开具发票)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给付义务(支付货款)。

  

  尽管如此,魏某仍“不动如山”,迈不过心里认为“砂石价格过高”的坎,拒绝支付剩余款项。黄俊春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始终协商未果,最终依法判决魏某在限期内支付刘某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

  

  解心结 法官耐心调解

  

  案件虽然判了,矛盾却还在。多次沟通下来,黄俊春意识到魏某的“坎”有两个:一个是“心结”,觉得砂石价格高了,不想再付;二个是“法结”,觉得法院判得不对,想通过上诉改判。

  

  为使矛盾实质性化解,黄俊春主动向魏某进行“判后答疑”。首先“解法结”,结合案例库典型案例,从证据认定、责任承担、裁判理由等方面告诉魏某“为什么这么判”,使其明白“事实不变的情况下,法院都会这么判”,并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风险后果。接下来“解心结”,既然双方商定了价格而货物又无质量问题,且魏某对货重、单价、总价等进行了签字确认,那依约付款才是秉持诚信的长久之道。在察觉到魏某对还款抵触情绪缓解后,黄俊春告诉魏某,虽然该案已作出判决,但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法院可以再做原告的工作,争取调解。

  

  最终,经过黄俊春牵线搭桥、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魏某也放弃了上诉并及时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 唐琪


编辑:刘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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