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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法检联合发布16起禁毒典型案事例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5-06-24 11:02:32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上头电子烟 是毒不是烟 11人获刑


川渝法检联合发布16起禁毒典型案事例


  杨某、罗某等11人多次前往重庆市购买“上头电子烟”,除了自己吸食,还在四川省达州市进行贩卖。2024年,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杨某、罗某等11人均获刑并处罚金。6月20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联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16起禁毒典型案事例中,上述杨某、罗某等人贩卖毒品案在列。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多起聚焦川渝跨区域禁毒协作和打击新型毒品犯罪等,突出规范指引,展示了川渝法检坚持“铁腕禁毒”、依法严厉惩治毒品犯罪的立场。今日,本报选取8起典型案事例进行报道。

  

  2025年川渝两地法院、检察院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事例目录

  

  四川法检系统

  

  ●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事例《推进“三治”深度融合 坚决筑牢农村禁毒防线》并附案例《阿某某火、阿某某且贩卖毒品案》

  

  ●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事例《构建跨区域司法协作体系 助推川渝地区禁毒工作统筹发展》并附案例《杨某、罗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事例《跨域协同 精准防护 构建涉青少年跨域毒品犯罪治理新格局》并附案例《曾某某、夏某跨域贩卖毒品、洗钱案》

  

  ●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事例《深入推进毒品案件审判规范化建设 为开创全省禁毒工作新局面贡献力量》并附案例《屈某制造毒品案》

  

  ●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事例《多措并举深化泸永江禁毒治理 泸渝联动构建区域协作新格局》并附案例《曾某庆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 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事例《深化社会综合治理 筑牢共建共治禁毒防线》并附案例《谢某、毛某等3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 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事例《探索“二审二查”办案机制促进高质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并附案例《王某君、韩某超贩卖、运输毒品案》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事例《打造“蓝花楹”品牌推进毒品犯罪源头治理》并附案例《周某杰贩卖毒品案》

  

  重庆法检系统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事例《强化毒品犯罪审判专业化建设 持续推动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成势见效》并附案例《蒋某走私毒品案》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事例《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 以司法担当筑牢无毒巴渝防线》并附案例《余某贩卖、制造毒品案》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事例《三位一体 全链协同 司法护航筑牢禁毒安全屏障》并附案例《谭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事例《构建全链条毒品治理体系助推涉毒源头治理纵深发展》并附案例《张某、陈某制造毒品案》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事例《川渝携手打造跨区域全链条打击新路径》并附案例《刘某等人制造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事例《立足渝东南地域特色 开创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禁毒治理新局面》并附案例《周某某贩卖毒品案》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事例《建立涉毒洗钱类案监督工作机制,助推毒品犯罪全链条打击》并附案例《赵某平、罗某斌、何某雄贩卖、运输毒品案》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事例《强化跨区域协同配合,坚决惩治重大毒品犯罪》并附案例《刘某海等四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二人“以家为店”零包贩毒

  

  巡回审判进村落警示公众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3年12月,被告人阿某某火、阿某某且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地莫镇俄苦村家中,多次贩卖毒品给石某某哈、阿某某格、阿某某吾等人。2023年12月11日,公安民警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将被告人阿某某火、阿某某且抓获,现场查获海洛因13.084克。

  

  昭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某火、阿某某且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在阿某某火、阿某某且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阿某某火、阿某某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遂判决被告人阿某某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被告人阿某某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对扣押在案的海洛因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判决后,阿某某火、阿某某且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零包贩毒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直接导致毒品进入吸食、消费领域,社会危害不容忽视。本案是一起农村地区“以家为店”零包贩毒的典型案例。二被告人多次零包贩卖毒品,是凉山法院从严打击的重点。2024年7月10日,昭觉县人民法院在被告人住所地昭觉县地莫镇俄苦村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体现了凉山法院坚定守护乡村无毒净土的决心,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警示社会公众尤其是农村群众,涉毒必惩、涉毒必严,让禁毒观念扎根群众、深入人心,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11人贩卖“上头电子烟”获刑

  

  二审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列入国家管制,仍多次单独或带领邓某林(另案处理)、黄某(已判刑)、何某庆(在逃)和被告人罗某、赖某、林某超、邓某鹏、唐某峰、唐某添、曾某全、李某、郑某、邓某前往重庆市开州区联系售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的卖家,购买电子烟吸食并贩卖,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118090元。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罗某、赖某、林某超、邓某鹏、唐某峰、唐某添、曾某全、李某、郑某、邓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人7个月至2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唐某添提出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为川渝跨区域禁毒协作典型案例。2024年,四川达州警方与重庆开州警方联动侦破一起跨区域涉依托咪酯违法犯罪案件,抓获该犯罪团伙上下线共计76人,涉及达州5个县(市、区),缴获依托咪酯电子烟烟油5.79公斤、烟杆8000余支。截至目前,达州法院已对其中32人依法判处7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近年来,含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等新型毒品泛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值得警惕。达州法院依法对上述涉案人员判处刑罚,不仅有力遏制了新型毒品犯罪,彰显了人民法院打赢禁毒人民战争的坚定决心和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鲜明态度,更深入推动了川渝跨区域涉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协作,为共建川渝跨区域禁毒协作机制提供了经验做法。

  

  青年流窜渝广地区零包贩毒

  

  “专班推进”协作打击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期间,邻水籍青年曾某某多次于重庆市渝北区向邻水籍青年夏某、杨某某零包贩卖冰毒、麻古等毒品,后夏某与杨某某于重庆市渝北区、渝中区共同吸食。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期间,夏某在明知蒋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的情形下,仍根据蒋某安排,多次介绍吸毒人员杨某某在蒋某处购买冰毒、麻古。夏某明知微信收取杨某某转账钱款系毒资,仍根据蒋某安排,将微信账户钱款提现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后转给蒋某。曾某某、夏某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4700元。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夏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冰毒、麻古等毒品,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夏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多次提供资金账户帮助收取毒资并转移,已构成洗钱罪。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夏某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夏某自愿撤回上诉,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夏某撤回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渝广跨域毒品犯罪治理协作机制典型案例,作为流窜渝广地区贩卖毒品重点案件“专班推进”,重庆市渝北区与四川省邻水县就此案与另案处理的贩毒人员蒋某贩卖毒品案同步立案、同步侦查、同步起诉,及时移送线索、同步审查证据、统一量刑标准,有力打击了跨域毒品犯罪,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对推进跨省域毒品犯罪治理有着积极意义。

  

  明知对方制毒还售卖原材料

  

  法院认定其为共犯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屈某明知谭某、覃某(均另案处理)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制造毒品,仍先后向二人销售防毒面具、丙酮、氢氧化钠等物品,并收取现金2万余元。后覃某、谭某使用从屈某处购买的化学原料制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23年9月28日,被告人屈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屈某主观上明知他人购买化学原料的目的是制造毒品,客观上实施了销售制毒原料的行为,对他人制造毒品起到了帮助作用,其行为是制造毒品犯罪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应当认定为制造毒品罪共犯。据此,法院依法对屈某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对屈某违法所得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以易制毒物品为原料,采用化学合成方法制造毒品的犯罪呈上升趋势。本案明确了制造毒品罪“主观明知+客观协助”的共犯认定标准,是一起以制毒共犯打击原辅料中间商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遏制毒品来源、严厉惩治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对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起到强大威慑作用,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虚拟货币结算毒资隐蔽作案

  

  检察机关综合履职锁定罪证

  

  基本案情

  

  2021年初至同年10月,谢某通过境外聊天软件掌握大麻种植技术后,在甘肃省、四川省租用农村隐蔽场所,雇佣毛某、谢某全种植大麻,并通过快递邮寄等方式将5100余克大麻贩卖至广东、辽宁、吉林等地,采用虚拟货币进行结算。案发后,警方查获尚未贩卖的大麻5300余克、大麻原作物337株。

  

  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坚持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理念,持续引导侦查,提出侦查取证意见80余条。借助银行专业力量,深挖资金链条,有效查明交易频率、资金结算等关键事实,为精准指控犯罪奠定基础。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谢某、毛某、谢某全提起公诉,3人分别被法院判处6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社会治理问题,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加强基层治理和快递行业监管,并以本案为蓝本,拍摄微电影《开箱验“祸”》,加强法治宣传,筑牢全民拒毒防线。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是典型的“互联网+物流寄递”毒品犯罪,隐蔽性强,打击难度大。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强化引导侦查,与金融机构协同配合,实现精准打击。坚持治罪和治理相结合,针对禁毒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助力基层综合治理;针对物流寄递不规范、从业人员识毒防毒能力不足等问题,积极协调公安机关、邮政管理部门同向发力,推动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建立“刑事追责+检察监督+行业治理”综合履职方式,为禁毒人民战争贡献检察力量。

  

  追诉遗漏零包贩毒数量翻六番

  

  检察机关“二审二查”挖出“大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以来,王某君向韩某超联系购买海洛因予以贩卖。韩某超与王某君约定,将海洛因伪装成普通货物,通过“黑车”带货,从重庆市将毒品运至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王某君收到毒品后支付车费。至案发时,王某君在韩某超处购买海洛因72次,共计633克。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韩某超、王某君提起公诉,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判处韩某超、王某君无期徒刑。

  

  本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王某君贩毒10次,共计10克。检察机关运用“二审二查”办案机制,同步开展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侦查。一是要求补充侦查王某君和韩某超既往社会关系,比对微信转账时间和金额,锁定二人毒品交易72次。二是启动以讯问犯罪嫌疑人为主的自行侦查,核实转账资金用途和去向,排除了二人间其他经济交往的可能性,锁定二人间转账的57.45万元均为毒资。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君、韩某超贩卖运输毒品633克提起公诉,终将一个零包贩毒的“小案”办成了贩运大宗毒品的“大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要注重审查策略,综合运用“全面审查”和“逆向推导”思维,对明显违反常态、存有疑点的毒品流向、资金流向、信息流转等案件情形,应当深度挖掘案件本身可能存在的遗漏罪行和可能存在的上游卖家、下游买家等遗漏罪犯,及时追诉,切实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注重侦查思维的灵活运用,提出的补充侦查提纲应当有理有据、切实有效且有可操作性,善用调查走访、现场复查及现场询问等自行侦查手段,增强案件亲历性,更有效地串并各类证据,形成有力的指控证据体系。

  

  川渝检警机关跨域禁毒协作

  

  声纹比对鉴定突破主犯“零口供”难题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9日,曾某庆与姜某通过电话联系达成买卖毒品协议。次日凌晨1时许,曾某庆安排“马仔”张某元携带现金58万元,驾车从重庆市永川区前往云南省威信县,与等候在云南省威信县的“马仔”杨某、杨某杰会合。之后,张某元等3人前往云南省威信县某加油站附近与姜某、吴某完成毒品交易。3人按照曾某庆指令,驾车携带毒品返回重庆,在途经叙永县境内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189.125克。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后,经上报川渝检察禁毒协作办公室,与重庆检警机关开展跨区域协作。受理审查起诉后,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全部在案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恢复和提取,对其中发现的可疑微信语音进行声纹比对鉴定,锁定该案贩卖、运输毒品的指使者,破解主犯“零口供”难题。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曾某庆等人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曾某庆无期徒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姜某、吴某二人无期徒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张某元、杨某、杨某杰3人12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向重庆市永川区警方核实李某龙涉毒犯罪线索,共同制定“控制下交付”方案,破获另一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典型意义

  

  泸渝交界是西部地区毒品犯罪的重要通道,毒品犯罪存在互涉上下家、犯罪地关联、交易链条化、涉案毒品量大等特征。泸渝两地有效发挥毗邻地区检警优势互补作用,注重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在重大毒品案件“侦抓捕诉”各环节深化协作,坚持“零容忍”态度严惩毒品犯罪,做到打深打透,为解决协助抓捕、互移线索、证据协查、统一司法标准等跨区域禁毒难题,提供了参考思路。

  

  售卖“上头电子烟弹”获利上万元

  

  涉及未列管毒品替代物仍获刑

  

  基本案情

  

  周某杰伙同他人欲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牟利。2024年4月至5月,周某杰以400元至55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向余某、刘某、曾某等多名吸毒人员贩卖含有乙基氟胺酮(作案时未列管)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弹”,交易金额3万余元。2024年10月18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对周某杰提起公诉,周某杰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检察机关应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向侦查机关提出全面恢复、梳理电子证据,引导侦查机关查实买家,获取关键证言证实“周某杰出售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经检察机关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周某杰认识到自身行为危害性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典型意义

  

  不法分子利用乙基氟胺酮的麻醉和致幻效果,将其作为毒品替代物添加到烟油中,制成电子烟诱人吸食,容易对青少年等造成危害。在办理涉麻精药品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平台,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规范收集、固定认定主观明知的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据,确保准确认定犯罪。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周靖


编辑:刘慧心
初审: 刘慧心
二审: 潘红
终审: 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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