鸟类是生态环境的“晴雨表”和“风向标”,对提升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有着重要意义。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营造爱鸟护鸟浓厚氛围,护航鸟类繁育生息,省高院选取并发布3件鸟类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的案例中,既有人民法院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鸟类进行“全环节、全链条”打击的案例,也有贯彻落实“专家陪审员”制度,从物种鉴定、生态价值评估等专业角度为案件审理提供技术支撑的案例,旨在教育警示公众树立爱鸟护鸟意识,自觉抵制乱捕滥猎野生鸟类的行为,保护鸟类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共同守护生态家园。
下一步,四川法院将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鸟类栖息地和迁飞通道,维护生物多样性,构建人鸟和谐共生的美好图景。
案例一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画眉鸟
被法院全链条打击
鲜某华长期从事画眉鸟交易活动,知晓画眉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23年10月,公安机关从鲜某华家中查获画眉鸟273只,其中,80只系其从王某、杨某海、穆某发等人处收购所得。王某、杨某海、穆某发、唐某、王某友从重庆、贵州等地猎捕、收购画眉鸟并运输至成都贩卖。其中,王某、杨某海运输画眉鸟三次共101只,共同贩卖画眉鸟75只,穆某发贩卖画眉鸟61只,唐某贩卖画眉鸟37只,王某友非法猎捕、贩卖画眉鸟15只。经鉴定,案涉画眉鸟整体价值为5000元/只。经专家评估,查获画眉鸟符合放生条件,全部放生。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鲜某华、王某等6人明知画眉鸟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其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结合被查获的画眉鸟已全部放生、被告人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等情节,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到1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3.2万元,依法对其中4名被告人适用缓刑。一审判决后,鲜某华、王某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画眉鸟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捕食昆虫的天性可有效控制农林虫害爆发、传播植物种子,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画眉鸟的犯罪行为实施“全环节、全链条”打击,有力震慑了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的犯罪行为,彰显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打击涉野生鸟类犯罪的鲜明立场。同时,通过以案促治,引导公民自觉抵制非法猎捕、收购、运输、贩卖野生动物行为,共同参与野生动物保护,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贡献力量。
案例二
落实“专家陪审员”制度
确保专业技术事实认定准确
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禁猎期间,沈某斌、何某平、朱某、朱某武使用枪支等禁用工具在禁猎区汉源县宜东镇山上猎捕包含野生鸟类在内的野生动物,并使用手机对猎获的野生鸟类进行拍摄。经形态学分析鉴定:疑似“野鸡”2只系红腹角雉,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单只价值5000元;疑似“麻雀”1只系灰翅噪鹃,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单只价值300元,上述3只野生动物价值共计10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沈某斌处扣押2支以火药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在何某平处扣押3支以火药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汉源县法院一审认为,沈某斌、何某平、朱某、朱某武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猎捕野生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何某平、沈某斌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属情节严重。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对野生鸟类多样性的破坏程度,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到6个月不等,并对其中2名被告人适用缓刑。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红腹角雉被称为“森林中的凤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灰翅噪鹃被称为“竹林隐士”,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上述鸟类在保护森林生态系统、促进植物种子传播和森林病虫害控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中,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专家陪审员”制度,选取了具有野生动物保护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从鉴定方法审查、物种认定、生态价值评估等专业角度为案件审理提供技术支撑,确保对案件中专业技术事实的准确查明和认定。通过本案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破坏鸟类多样性行为“零容忍”的坚定立场,有力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三
持猎枪捕杀普通鵟
二被告人获刑且被处罚金
2023年5月13日,古某携带猎枪伙同刘某奎在崇州市猎杀普通鵟(俗称“老鹰”)一只,次日进行了烹食,并将两只普通鵟爪存放于冰箱。5月16日,古某伙同刘某奎在崇州市使用猎枪猎捕普通鵟未果。经认定,被查获的猎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经鉴定,涉案动物物种为:隼形目、鹰科、普通鵟。普通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价值为25000元/只。
崇州市法院一审认为,古某、刘某奎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属共同犯罪,古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奎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古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古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刘某奎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普通鵟是肉食性猛禽,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捕食鼠、蛇、蛙、蜥蜴和大型昆虫等。杀害普通鵟会使一些小型动物 的 天 敌 减少,种群数量也可能出现异常增长,打破原有的生态平衡。同时,普通鵟的减少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影响与其相关物种的生存,降低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二被告人使用猎枪猎捕普通鵟的行为,彰显人民法院打击破坏野生鸟类资源违法犯罪的决心,教育警示公众树立爱鸟护鸟意识,自觉抵制乱捕滥猎野生鸟类的行为,保护鸟类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共同守护生态家园。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