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低空经济”、高效出清“僵尸企业”……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代表委员有话说
两会好声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周靖 李欣璐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营商环境就像阳光、空气、水和土壤,是让市场主体生根发芽、茁壮成长不可或缺的要素。一个地方的营商环境好不好,关键要看法治化程度高不高。在今年的省两会上,多名代表委员十分关注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聚焦新兴经济发展、高效出清“僵尸企业”、民营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突出税务问题等,积极建言献策。
聚焦新兴经济发展
以规范化管理,促进“低空经济”发展
“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指引,我省应如何促进“低空经济”发展?“低空经济这一新兴经济形态不仅有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减少化石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还能便捷城市群内部人员流动,提高生产活动效率,其发展潜力巨大。”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文忠带来了一份《关于大力推进四川省‘低空经济’建设 做好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优化基础设施建设,是走好低空经济第一步。”曾文忠说,建议依托现有资源,合理规划布局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具体而言,可在成都市周边寻找适宜地区作为首批试点,新建适用于低空飞行所需的基础设施,如:停机库、能源站、气象站、固定运营基地和航材存储平台,以及相适配的保障设施等,以构建长效投入、覆盖广泛、服务高效的低空飞行服务体系。同时需同步加快低空航路航线的规划与建设,构建安全、高效的航线网络。
低空飞行的安全性和低空飞行经济的发展要两手抓。曾文忠指出,一方面要针对我省地形复杂、四季分明、气候多变的特点,构建即时、安全、智能的低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另一方面要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在省内开展低空经济全产业链创新活动。“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低空经济”应用场景,如空中救援、低空旅游等,以满足多样化市场需求,提升市场经济活力。”曾文忠说道。
此外,曾文忠建议强化政策支持、完善法规体系。曾文忠认为,政府应协调制定支持“低空经济”的综合性政策,根据相关的发展需要提供财政、金融、人才、知识产权、土地供应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
在完善法规体系方面,曾文忠建议结合省内实际,制定和完善“低空经济”相关法律法规。依托《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四川省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等系列法规,详细规定低空飞行的申请、审批、监管等环节,明确低空飞行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飞行活动的管理与审批流程。同时,加强低空空域管理,完善低空飞行安全监管制度和监管标准,确保低空飞行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聚焦企业健康发展
出台工作指引,高效出清“僵尸企业”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如何以法治“所能”回应企业“所需”?代表委员们建言献策。
“‘僵尸企业’的存在损害职工权益、危害交易安全,致使社会资源被无效占用,还浪费监管资源,影响国家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准确判断,阻碍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省人大代表、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发现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毅说,2024年7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正式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强制注销”制度,赋予公司登记机关自发、主动注销公司登记的权力,加速市场出清过程,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罗毅在调研中发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虽授予了登记机关强制注销的权力,却就是否行使该权力赋予了登记机关极大的自由选择权。在此情形下,包括我省在内的绝大部分省市在“强制注销”制度确立后未及时出台具体、明确的配套规定及工作指引,致使“强制注销”工作在实际行权层面出现诸如:行权职能主体不明、工作程序不清、救济方式不明、注销后关联主体责任范围不清等问题,由此导致登记机关行权规范性差,行权主动性进一步降低,实际阻碍了该制度的充分落地推行,预期的制度效果难以实现。
对此,罗毅建议尽快出台“四川省强制注销公司工作指引”或类似指导性文件,保障我省市场净化功能良好运转,优化全省市场环境。参考其他省市“强制注销”相关指导性文件,我省的“强制注销工作指引”应着力从五个方面进行具体规范:一是分级明确强制注销行权的选择范围,划分出“应当进行强制注销”与“可以进行强制注销”的界限及条件;二是落实“强制注销”工作的责任主体;三是明确“强制注销”工作的“常态化工作性质”并厘清具体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四是规范“强制注销”工作的工作流程、公示流程;五是明确“强制注销”工作结果的救济方式,监督程序。
聚焦企业破产重整
化解涉税难题,共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近几年,国内企业破产数量显著增加,不少民营企业纷纷通过破产重整寻求自救。省政协委员、民建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主任罗俊关注到,目前,我国破产重整成功率普遍较低,其中,重整过程中税负过高影响重整方的积极性,进而影响重整效果。对此,罗俊带来了《化解民营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突出税务问题 为民营企业营造安全稳定发展环境的提案》。
罗俊分析,由于未出台针对企业破产重整的系统性税收法律法规,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矛盾,相比资本雄厚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破产重整中税负承担上,矛盾更为尖锐,甚至出现“生”(破产重整)不如“死”(破产清算)的情况。
在调研过程中,罗俊发现目前民营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三个方面的突出税务问题:一是重整收益所得税过高,阻碍企业重整成功;二是税款债权无法实施“债转股”和“实物清偿”,增加了重整难度;三是重整企业无法核销欠税,影响重整效果。
对此,罗俊建议,加紧完善企业破产相关税收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法》与《企业破产法》的衔接,单独出台企业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政策,允许破产企业适度突破5年弥补亏损限制,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破产债务豁免而产生的税收负担。其次,要改进行政单位债权的受偿制度。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在制定重整计划时,对拟转化为行政单位持有的股权、资产进行折现,鼓励按公允价格由其他债权人或重整投资人承接,或由重整后企业回购。针对无法折现处理的,将行政机关债权对应持有的企业股权、资产直接收归财政,划转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国有资产进行合理配置,按国有资本依法管理,未来转让和持有收益依法上缴国家,从而实现国家、企业和社会多赢的目标。此外,还需进一步优化破产企业欠税核销办法。推动修订《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专门意见,允许将破产重整案件中破产企业按重整计划未获清偿部分的欠税及滞纳金、罚金纳入税务机关可核销范围。目前,浙江等地形成具体操作意见:“对税务债权依法受偿后仍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可凭人民法院裁定书予以核销”,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