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区底商油烟废气污染严重,小区物业未能解决,业主廖某拒交物业费,某物业服务公司多次催收未果,一纸诉状将廖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交纳物业费并支付违约金……17日,记者从成都高新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廖某向原告某物业服务公司支付欠付的物业费,并驳回原告某物业服务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2016年7月26日,廖某购买了成都高新区某楼盘的房屋,并与原告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案涉房屋在内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按季度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否则应支付滞纳金。
案涉小区交房后,因底商餐饮行业油烟废气污染严重,该小区业主自2019年年初开始多次向某物业服务公司和相关行政部门反映,某物业服务公司从2020年年初开始多次向开发商去函反映并要求解决相关问题。经过多方协调后,开发商在独栋商业顶部安装了部分油烟净化设备,但实际运行中存在较多问题,一是设备噪音较大,二是净化设备目前尚无专业人员清洗维护,影响实际使用效果,油烟废气及噪音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廖某认为某物业服务公司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小区确实存在底商油烟废气污染问题,但无论是加装油烟处理装置还是清退违规底商经营者,直接责任均应由房屋建设者或相关商家承担,而非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物业服务提供者虽负有对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义务,但并无强制勒令商家停止经营或清退商家的权利。然而,对于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相关问题,物业服务公司即使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直接解决问题,也应积极履行督促、上报和沟通协调义务,真诚与业主沟通,以获得业主的理解。案涉小区底商的油烟问题自2019年5月便成为部分业主的群诉问题,但某物业服务公司从2020年3月才开始积极与建设单位沟通联系,故其存在沟通协调不及时的服务瑕疵。综上,被告廖某不能因原告某物业服务公司存在服务瑕疵而拒缴物业费。但由于某物业服务公司未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履责,法院对其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遂作出前述判决。
(谢菲 唐欢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