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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自行送修 保险公司以未定损为由拒赔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3-08-01 14:34:29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车主自行送修 保险公司以未定损为由拒赔


法院:保险公司怠于定损,应赔付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定损,但是车辆的维修已经完成,费用应当由谁承担?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纠纷案件,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定损,应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据查,杨某在某保险公司处为其名下一辆某知名品牌摩托车购买了车损险,保险金额为14万元。保险期间,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杨某委托的维修机构多次联系保险公司定损、复勘等维修事宜,并发送维修配件清单,保险公司均未持异议,且表示要联系维修机构进行勘验。但在之后近半年时间内,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一直未实际前往维修机构勘验。


  可是维修并没有因此暂停,车辆维修完毕后,由于保险公司一直未定损赔付,杨某自行支付了修理费9万余元。向保险公司理赔时,该保险公司却认为杨某此举违反了保险合同条款相关约定,故拒绝赔付。杨某觉得自己和维修机构都按照流程申请了,是保险公司无故未及时勘验,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是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机动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费用等,因被保险人违反相应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中,保险公司明知事故发生的事实、维修机构的身份、定损单内容等,且均未持异议,应视为保险公司已初步选定维修机构且初步确认修理项目。但保险公司在明知有定损需要及维修机构多次与之联系的情况下,在近半年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联系维修机构进行定损,应当视为保险机构有怠于定损的行为。保险公司怠于完成进一步定损工作导致未确定定损金额的,不属于该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情形,保险公司不能据此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结合查明事实,法院确认维修费用的客观性,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维修费9万余元。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编辑:漆颖
初审: 赵晓璐
二审: 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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