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审结一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原告刘先生称某日下午
其拿着行李箱和手机乘坐地铁上行扶梯
不慎在扶梯上向下摔倒
地铁保洁人员发现刘先生摔倒
仅走向扶梯接地位置查看
但未采取任何措施
随后,刘先生爬起后坐在电梯阶梯上
因扶梯仍在上行
失去平衡后再次向下摔倒在扶梯上
后其前往附近的医院就诊
诊断为:右手腕多处骨折、脱位、软组织损失
被评定构成十级伤残
刘先生认为作为地铁运营主体
和相应地铁站的管理者
地铁公司的工作人员就在旁边
没有上前救助也没有按下扶梯的紧急制动按钮
致其发生第二次摔倒受伤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具有明显的过错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地铁公司辩称
公司已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提示义务
刘先生未握持自动扶梯扶手
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导致其失去重心摔倒受伤
刘先生自身具有重大过错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涉扶梯的紧急制动按钮在扶梯两端和中间,刘先生第一次摔倒在扶梯上,地铁公司已第一时间发现,却未第一时间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等救助义务,导致刘先生发生二次摔倒损害后果加重,地铁公司虽与刘先生第一次摔倒无关,但地铁公司前述怠于救助参与了刘先生二次摔倒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认定地铁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刘先生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刘先生一手拉行李箱,一手拿手机上扶梯,其未握持扶梯扶手,导致其自身失衡摔倒,并直接引发了二次摔倒,刘先生对自身摔倒受伤具有过错,本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由地铁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刘先生自担6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地铁运营机构,其运营场所内的各项设施设备应能够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同时对容易发生安全风险区域应尽到相应的风险提示义务,同时在发现乘客发生相应事故其也有相应的及时救助及防止乘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
本案中,地铁运营机构在发现原告在扶梯上摔倒后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未及时关停扶梯导致原告二次摔倒事故的发生,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刘先生搭乘扶梯,未握持扶手,导致自身失衡摔倒,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每个人都是自身出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搭乘自动扶梯,要自觉遵从地铁安全提示要求,乘梯过程中应当紧握扶手,时刻注意搭乘安全,谨防意外的发生。这是每个出行乘客需承担的必要注意义务,也是应当知晓和遵守的安全出行规则。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