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渣土车酿惨剧 车主和工地负责人被拘
2014年12月2日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实行追究制度……然而,一些企业和个人在实际运营中忽视安全责任,其后果严重。日前,成都交警办理了一起渣土车违规行驶致人死亡的案件,相关责任人因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被依法刑事拘留。
11月14日,闫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天府大道辅道由南向北行驶。13时01分许,车辆行驶至天府大道与天府四街交叉路口进行右转弯过程中,与同方向王某某驾驶直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并碾压,致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成都交警事故预防处重案大队联合成都交警六分局立即启动事故深度调查,成立专案组对涉事车辆、驾驶员、事故现场及事故中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全面调查。经初步认定,此次交通事故闫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成都交警对肇事车辆展开调查,发现该车存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严重超载的情况。为全面调查事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成都交警联合成都高新区应急局成立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初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安全责任事故。
经调查,肇事车辆当天在双流区某工地装载渣土,工地土方负责人杨某在现场装载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安全隐患排查落实不到位,放任车辆超载装载出场。肇事车辆实际车主苏某、廖某某对车辆进行加高货箱栏板改装,通过超载运输谋求利益,无视车辆超载行驶安全隐患。
杨某、苏某、廖某某在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11月1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杨某、苏某、廖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渣土车驾驶员闫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编辑:刘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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