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卖米为幌子入户行窃 男子获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一男子以卖米为幌子进入买主家中,在交易过程中,趁买主不注意顺手盗走其家中财物……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夏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3年秋季,夏某在绵阳市游仙区小枧镇某小区售卖大米。在与李某谈好价格后,夏某便跟随李某来到其家中。交易过程中,夏某以需要找木棍称米和换回自己装米的口袋为由支走李某,趁李某不注意,将其放在家中木箱内的黑色包包及包内9900元现金盗走。李某发现家中财物被盗后报警,绵阳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夏某抓获。
数月后,尚在取保候审期间的夏某又来到成都市新津区花桥街道某小区卖米。在向该小区居民王某卖米的过程中,夏某故技重施,以需要换回自己装米的口袋为由,趁机将王某放在家中的红色拉链式钱包及包内1900元现金盗走。夏某再次得手数月后,被成都市新津区警方依法逮捕并刑事拘留。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夏某全额退赔了两名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期间,夏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审理认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案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编辑:刘慧心
初审:
刘慧心
二审:
潘红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