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嘉宾:
余嘉勉 西华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副教授、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法治研究会秘书长
李杨 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四川省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法治研究会理事
“中国籍女子嫁到外国贫民窟被丈夫扣留护照无法回国,中国博主与该女子偶遇后,该女子希望博主解救其回国。”近日,一则网络视频引发大量网友关注、讨论,发布者在与网友互动时,持续误导网友这是真实发生的情况。
近日,经公安部网安局披露,该视频系杨某江(男,22岁)伙同其女友陈某心(女,25岁)为博取关注、吸粉引流,以直播带货、牟取利益,共同策划、拍摄的虚假视频。因该视频涉嫌误导公众产生错误认识,扰乱公共秩序,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杨某江、陈某心分别处以行政处罚。
近年来,因虚假摆拍受到处罚的网红博主并不鲜见。剧本演绎本是常事,但总有人为追求热度、牟取利益,将正常的娱乐行为扭曲为虚假摆拍。过分虚构、罔顾事实不仅消磨网友的关注热情,更触犯了法律底线。常见的网络虚假摆拍行为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如何从法律角度界定剧本演绎和虚假摆拍的行为界限?发布时标注“虚拟演绎”等标签是否等于免责声明?虚假摆拍为何屡禁不止?本期法治会客厅一起聊聊关于虚假摆拍的法律知识。
苦情人设、制造对立泼天流量背后是摆拍假剧本
在流量至上的网络世界,不断改头换面的虚假摆拍视频时刻考验着网友的“眼力”,从早期自编自导、内容粗糙的低级恶搞视频,到如今剧本完备、拍摄精良的团队模式产出,泼天流量背后的摆拍假剧本越来越容易让人无从分辨真伪。
为了博取观众眼球,虚假摆拍视频往往取材于易调动人们情绪的题材。譬如,编造悲情故事、打造苦情人设的“卖惨式”摆拍,在2023年凉山警方破获的“系列网红直播带货案”中,“凉山曲布”“凉山孟阳”等多名百万粉丝网红就曾打着助农、推销“大凉山特产”旗号,靠“卖惨”打造悲情人设博取网友同情,实则掩盖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又如,利用婚恋情感、社会矛盾等敏感话题刻意制造对立冲突的“炒作式”摆拍,今年7月,荣县一烧烤摊主张某为给烧烤摊“引流”,在某短视频平台先后发布摆摊“遭驱赶威胁”的视频,刻意营造“黑恶势力欺压摊贩”假象,迅速发酵为网络舆情。
“虚假摆拍视频的危害远超表面,它不仅会日渐消耗社会的信任资本,还会以‘演戏炒作是捷径’的假象扭曲人们的价值观。”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四川省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法治研究会理事李杨认为,一方面,当狗血剧情不断获得流量倾斜,用心记录真实生活的创作者反而无人问津,内容产出将会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虚假摆拍常常利用男女对立、贫富矛盾、地域歧视等敏感话题煽动社会对立情绪,进一步撕裂社会共识,加剧不同群体间的误解与隔阂,亟需通过法治有效治理。
“特别是‘卖惨式’摆拍,其内容可能涉及商业推广或合作,如果拍摄者通过刻意制造或夸大悲惨困境等形式博取公众同情,进而获取捐赠或打赏,可能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李杨表示,此类行为在实践中已有先例,去年3月披露的先某等人摆拍“卖惨”视频引流牟利案,就被乐山警方以涉嫌虚假广告罪追责。
西华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副教授、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法治研究会秘书长余嘉勉表示,常见的虚假摆拍视频常常游走在违法违规的边缘。他进一步分析道:“例如‘卖惨式’摆拍,其虚构事实等行为有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民事欺诈或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进而被治安管理处罚,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诈骗类刑事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炒作式’摆拍多为刻意制造矛盾对立,可能构成侵犯个人信息或名誉、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情形,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何防止娱乐演绎滑向虚假摆拍?
不得误导公众行为损害公共利益
刷短视频时,你是否注意过部分视频下方标注的“虚拟演绎,仅供娱乐”等标签?剧本娱乐演绎和虚假摆拍都含有虚构情节,但二者在法律上存在哪些区别?发布时标注的“虚拟演绎”等标签是否等于免责声明?
余嘉勉认为,二者的法律区分应当以其是否误导公众行为、损害公共利益为边缘,以其是否违反具体法律法规为界限。“剧本娱乐演绎若以显著方式标注并保持娱乐属性,则不构成虚假摆拍。虚假摆拍往往存在欺诈、制造矛盾对立、扰乱社会秩序、诋毁商誉,甚至敲诈勒索、诈骗等严重违法行为,即便标注‘虚拟演绎’也难以免责。标注‘虚构’‘演绎’等标签,仅仅是对视频内容是否真实的说明,不能豁免内容和行为的本身违法性。”余嘉勉说。
李杨也赞同剧本娱乐演绎与虚假摆拍的核心界限在于是否故意误导公众这一观点。“剧本娱乐演绎作为一种艺术形式,观众能够明确识别其虚构性,而虚假摆拍则刻意模糊真实与虚构的界限,使公众误以为其呈现的是真实事件。”李杨表示,标注“虚拟演绎”标签并不等于免责金牌。根据中央网信办印发的《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自媒体”发布含有虚构情节、剧情演绎的内容,网站平台应当要求其以显著方式标记虚构或演绎标签。即便标注“虚拟演绎”,视频内容合法性仍然需要依法认定,如果内容本身违法或扰乱公共秩序,即使标注了“虚拟演绎”也不能免除法律责任,特别是含有低俗、暴力、诽谤他人或扰乱社会秩序等元素的内容,即使明示为虚构,仍可能受到法律追究。
虚假摆拍为何频频踩线、屡禁不止?余嘉勉认为,当前整治虚假摆拍的难点较多,如行为法律定性模糊,相关法律规范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多个领域,监管主体不明确且监管不协同等等。此外,平台算法在推流视频时也会放大虚假摆拍视频带来的风险,部分“自媒体”账号的积极转载等情形也为网络取证增加了难点,难以形成有效威慑。
李杨认为,整治难点主要集中在法律定性难、处罚力度不足、平台监管缺位三个方面。首先从法律层面看,虚假摆拍的行为通常难以定性,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违反行政法规、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但执法中常常难以准确界定。其次是虚假摆拍行为的处罚力度与其危害程度不匹配,当前对虚假摆拍的处罚多以短期行政拘留和罚款为主,与发布者可能获得的经济收益相比,违法成本明显偏低。最后,相关平台监管责任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尽管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对虚假信息、谣言等有害内容及时处置,但实践中往往“先爆后罚”,算法推荐机制天然偏好高互动内容,客观上助长了虚假摆拍内容的传播。
如何遏制虚假摆拍不良风气?
应加快出台相关认定标准与处罚细则
在短视频成为主流娱乐形式的当下,如何遏制虚假摆拍的不良风气?
完善相关立法是关键所在。余嘉勉认为,应以立法形式明确虚假摆拍行为的认定标准与证据规则,相关部门应联合出台针对虚假摆拍行为的专门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同时,要制定娱乐演绎显著标注的相关细则,防止形式化标注,明确相关内容必须在标题、封面、开头与全程固定位置持续标注“虚构”“演绎”等标签。李杨同样建议,应尽快出台针对虚假摆拍行为的专门规定,进一步明确虚假摆拍的认定标准、处罚幅度和执法程序。
在强化平台技术监管方面,余嘉勉和李杨都建议建立“黑名单”制度。具体而言,平台应严格规范短视频的审核与准入门槛,对虚假摆拍类的视频和账号实施限流、禁言、封禁等措施;将专门从事虚假摆拍的组织和个人列入信用档案,限制其从事网络内容生产等相关活动;要求MCN机构对其签约的内容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并在平台间实施联动监管,被一个平台封禁的违规主体,其他平台也应禁止其进入。
“监管部门和平台在审核视频内容时应当合理运用AI深度合成检测等技术,分析视频的画面特征、动作流畅性等,识别异常画面,以便及时发现虚假摆拍内容。”余嘉勉补充道。
“平台应当升级内容识别技术,利用AI算法对疑似虚假摆拍的内容进行标识和限制推荐。建立虚假摆拍特征库,对突然冲突、极端情绪、毁坏财物等常见摆拍模式进行机器学习,提高识别准确率。”李杨表示。
最后,相关部门应建立协同治理机制,推行多元共治模式。“网络治理不能忽视网民参与的力量,建议建立用户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广大网民参与虚假摆拍内容的发现和监督,同时,以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提高公众对网络信息的辨识能力和批判思维,减少虚假摆拍内容的传播市场。此外,作为短视频主要生产者和传播者的MCN机构也应加强行业自律,签署诚信创作公约,对旗下创作者进行管理和约束。”李杨说。
“一方面,应建立网信、公安、市场监管、文旅等多部门信息共享与协同执法机制,明确各方职权职责,推动平台间数据互通与证据互认,对跨平台引流‘一链追溯、分级处罚’。另一方面,应加强社会公众媒介素养教育,通过社区、媒体广泛开展人工智能时代媒体教育,提升网民尤其是青少年和老年人识别虚假信息的能力,培养批判性思维,减少虚假内容传播。”余嘉勉建议。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