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非对称管辖权协议” 这场跨境拍卖纠纷成功调解
一次跨境拍卖,一份特殊契约,其中涉及的“非对称管辖协议”成为双方争议焦点,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受理了该起涉港拍卖合同纠纷,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香港某拍卖行将内地竞拍人K某诉至天府新区法院,要求其支付拍卖价款并提取艺术品。而K某则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本案应由香港法院管辖。法院审理发现,双方在拍卖契约中确有一项特殊约定:争议由香港法院管辖,但拍卖行同时有权选择向内地法院起诉K某。
这类约定,在法律上被称为“非对称管辖协议”,常见于跨境商事合同中,赋予一方更多诉讼选择权,另一方则受限于特定法院。
天府新区法院经审查后指出,根据《全国涉外商事审判纪要》相关规定精神,涉港纠纷可参照涉外案件处理规范。该纪要明确:“……一方可以从多国法院中选择起诉,另一方仅能向特定国法院起诉,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认定该“非对称管辖协议”有效。因K某住所位于天府新区,法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尽管管辖权问题已明确,但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集中,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促进纠纷高效化解,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及时启动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委托专业涉外(涉港澳台)商事调解组织介入调解。最终,在调解员专业沟通与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在开庭前得以实质性化解,实现了平等保护两地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的双重效果。
法官说法
本案通过对“非对称管辖协议”效力的依法认定,体现出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以及对跨境商事交易特殊性的充分考量。同时,依托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在法治框架内灵活、高效地化解矛盾,也为同类涉外商事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编辑:刘慧心
初审:
刘慧心
二审:
王先静
终审:
李家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