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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2022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3-06-06 10:08:45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一家位于云南的造纸厂非法排污,导致位于四川筠连县的地下饮用水水源玉壶井水质受损,原本清澈的泉水变得又黑又臭。超远距离污染环境案件溯源难、打击难、修复难,如何实现对污染企业进行精准打击?6月5日,四川高院与重庆高院联合发布20件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四川法院10件,上述跨省污染地下饮用水水源案在列。

  

  经梳理,记者发现,本次发布的四川法院2022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中,法院在跨省地下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自然保护地保护等案件中维护环境资源安全;在噪声污染排除妨害、汽油泄漏污染环境民事赔偿案件中,明确损害环境的治理需各方主体共承担;法院也依法支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来督促生产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推进双碳目标实现;还在申请强制执行违法占用耕地行政处罚决定案中有力支持了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耕地保护监管责任。本报选取了其中4件案例予以详细报道。

  

  川滇司法协作 共护筠州“母亲河”

  

  基本案情

  

  位于筠连县的玉壶井是当地居民主要地下饮用水水源,也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承载着当地群众重要情感依托,被当地居民称为“母亲河”。然而,就在前几年,玉壶井遭受了一次重大危机,原本清澈的泉水变得又黑又臭。

  

  2017年8月1日起,盐津荃稚竹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稚公司)将位于云南省盐津县底坪工业园区的一条竹纤维生产线租赁给刘某勤使用,并委派法定代表人王某楷监督其生产经营,刘某勤亦聘请王某楷全权负责环保工作。2017年9月前后,刘某勤聘请黄某华担任厂长,负责日常生产。生产过程中,王某楷默许、纵容刘某勤、黄某华等人实施扩大生产线、改变造纸工艺等行为,导致大量生产污水不能有效处理及回用而外排流入附近溶洞。

  

  2017年10月左右,四川省筠连县“玉壶井”水质受污染,水体中氨氮、硫化物及化学需氧量等指标严重超标,色度浑浊、伴有异味。经溯源,确定“玉壶井”水体污染是荃稚公司排放的污水经地下暗河流入所致。筠连县相关部门为寻找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支出费用超过100万元。

  

  筠连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荃稚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楷、刘某勤、黄某华违反国家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50万元;被告人王某楷有期徒刑3年4个月,刘某勤、黄某华有期徒刑3年2个月,均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荃稚公司,被告人王某楷、刘某勤、黄某华提出上诉。宜宾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跨省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水务、环保部门在全省首次使用同位素溯源分析和示踪试验技术手段进行污染溯源,两地司法机关持续在证据固定、人员抓捕、地下暗河清淤等方面开展联动协作,多次进行专题研判和实地走访,有效破解超远距离污染环境案件溯源难、打击难、修复难等梗阻问题,实现对污染企业进行精准打击,是跨省跨部门协作办案的鲜活实践。对被告单位及3名被告人予以严惩,彰显了司法机关严惩污染环境犯罪、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担当作为。

  

  自制猎枪打野味 最高获刑11年

  

  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某喜欢打猎、吃野味。2021年5月初,金某邀约徐某忠同行,从北京市前往四川省德阳市,与谭某贵、付某章、孟某国商定,在该市清平镇小木岭伐木场山里使用自制枪支、热成像仪和探照灯狩猎,猎获动物食用。2021年9月初,金某携带自制的枪支和子弹,与徐某忠一起前往德阳市,再次邀约谭某贵、付某章、孟某国一起到清平镇小木岭伐木场打猎,使用金某自制的枪支和子弹猎获野生动物2只,将其解剖后共同煮食,剩余部分动物肉分配后带走。金某、徐某忠驾车途经京昆高速中子服务区七盘关公安检查站(位于广元市朝天区)时,公安机关从其车上查获疑似枪支1支、疑似子弹547颗及动物肉体9块。经鉴定,金某等5人猎捕的2只野生动物为中华斑羚,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5万元/只。案件审理期间,金某等5人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款共10万元。另查明,自2010年起,金某开始购买配件加工枪支、子弹零配件,自制组装枪支4支,子弹576颗,将自制枪支和子弹分别出售、赠与给徐某忠、谭某贵。

  

  广元市朝天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等5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分别被判处1年至1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自制枪支、弹药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典型案件。金某等5人因喜好狩猎而一同前往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斑羚,对当地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同时,金某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食用“野味”又是一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陋习”。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既有力维护了当地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又为公众个人爱好划了红线,对消除食用“野味”陋习、养成文明饮食习惯具有重要意义。

  

  车辆侧翻汽油泄漏 除污费用公司担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5日,李某哲驾驶吉林省松原市广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驰物流公司)所有的吉JG575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载物为汽油),行至泸州市纳溪区纳赤路,与路肩发生碰撞致汽油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哲负全部责任。该车辆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泸州市生态环境局诉前与被告广驰物流公司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未果。经核算,本次生态环境损害除污费用及损失为40.59万元、评估费1.2万元。

  

  泸州中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广驰物流公司赔偿原告泸州市生态环境局除污费用11.12万元、评估费1.2万元、律师费3.86万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泸州市生态环境局财产损失和除污费用合计29.37万元;被告广驰物流公司在泸州市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驳回原告泸州市生态环境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汽油泄漏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对污染环境造成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经依法指定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院依法支持应急处理费用及鉴定评估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充分体现了“谁损害谁担责”的责任原则,对督促相关主体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停用污染防治设施 违法排放被罚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3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成都精华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华纸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中废水总排口有废水外排,污水处理站的接触氧化池曝气设施未开启,曝气池的废水以自然溢流的方式进入二沉池,再自然溢流进入总排口排放。经检测,精华纸业公司废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超标。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精华纸业公司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31.37万元的行政处罚。精华纸业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适当。遂判决驳回精华纸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是确保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关键。擅自停用或者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本案中,法院依法支持环保监管部门的履职和合理裁量行为,彰显了对污染环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有助于督促企业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编辑:漆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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