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产可破”又遇上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无资金支付诉讼费用无法启动诉讼程序,怎么办?依据今年制定的《破产衍生类案件缓交诉讼费用的办法(试行)》,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通过缓交诉讼费打通破产管理人启动衍生诉讼的维权渠道,最终追回近19万元债务。
据查,成都某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经营人力资源服务与建筑劳务分包业务。今年4月8日,经债权人申请,双流区法院依法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然而,案件推进之初便陷入困境,管理人接管、核查后发现,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除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外,未接管到其他印章、证照及财务资料,公司注册资本无任何实缴记录。但在接受债权申报后,本案有近19万元的债务无法偿付,“无产可破”让债权人权益保障陷入僵局。
为打破该困境,在双流区法院指导下,管理人将目光投向股东出资的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未实缴的注册资本应加速到期,用于清偿公司债务。但管理人多次与股东沟通,要求其限期履行出资义务时,股东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甚至回避沟通,追收出资工作一度停滞。此时,启动衍生诉讼成为追收注册资本的唯一途径,但“无产可破”的尴尬现实让另一个难题浮出水面,管理人无资金支付诉讼费用,启动诉讼程序存在障碍。
为切实解决管理人在“无产可破”案件中“发现财产线索却无钱启动诉讼”的痛点,今年4月,双流区法院制定《破产衍生类案件缓交诉讼费用的办法(试行)》,明确在符合相关条件的破产衍生案件中,可准许管理人缓交诉讼费及保全费,鼓励管理人加大对破产企业股东等的追缴力度,为“无产可破”案件的财产追收扫清障碍。
在本案中,管理人依据该办法向法院申请立案并缓交追收股东出资之诉的诉讼费及保全费。双流区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诉讼程序顺利启动,并同步保障管理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依法对案涉股东的银行账户进行查封,有效防止股东转移财产,为后续注册资本金的成功追收奠定坚实基础。
诉讼过程中,管理人在破产案件法官的指导下,向案涉股东阐明其法定出资义务、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及案件利害关系。经反复沟通释法,庭审当日,股东终于转变态度,当场同意履行出资义务,最终实现本案所有破产费用、债权的全额清偿,让“无产可破”案件的债权人权益从“纸上权利”变为“真金白银”。
据悉,自双流区法院施行该机制以来,该院已有7件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由管理人申请了缓交诉讼费并获得准许,其中,已有2件案件从股东处成功追收相关注册资本金用于实体清偿,有效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该院通过机制创新精准破解了“无产可破”企业衍生诉讼的缴费程序障碍,彻底改变了以往此类案件中“有财产可追却因费用问题无法追”的被动局面,让管理人能够更高效地履职,为债权人权益实现提供了便利条件。(黎莎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