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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南县法院:被告人三级智力残疾 法官上门调解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3-01-13 16:57:53 】 【 来源:四川长安网

  2023年1月10日,宁南县法院竹寿法庭受理了原告方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办案人员调查发现,被告李某为三级智力残疾,不能完全辨别自己的行为,无法独立处理其与原告方某的离婚纠纷,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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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顺位法定代理人是其配偶。在离婚诉讼中,其配偶自然不能成为其代理人,需要变更其父母等近亲属为代理人。承办法官在本案诉前调解过程中,告知原告方某因被告李某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在离婚诉讼程序前,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所规定的特别程序,确定被告李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确定民事行为能力后,还要经特别程序确定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的变更或指定,待特别程序完成后,再进行离婚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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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方某在得知其离婚诉讼需要经过多个程序,且诉讼程序漫长后,情绪一度十分激动,考虑到双方的特殊情况,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缩短诉讼周期,承办法官主动联系被告李某和其母亲张某开展调解工作。因被告李某家路途遥远难行,承办法官主动到被告家沟通交流,在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下,李某的母亲表示其儿子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愿意担任李某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方某与李某的离婚纠纷。经承办法官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该案得以圆满解决,原、被告方均对承办人员表示了感谢。

  

  在面对情况特殊的当事人时,作为派出法庭的法官,不能机械适用法律的规定,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采取化解纠纷的最佳方式,将司法为民的宗旨贯彻在每一个细节的考虑中。

  

  (文:胡仪 图:李道凤)


编辑: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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