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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法院:用微信“小号”隐匿财产 “老赖”被拘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3-03-01 10:26:12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为躲避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自作聪明”利用仅有3000元流水账单的微信账号证明“真没钱”。不料,执行法官火眼金睛,发现其利用微信“小号”进行经济来往,一年账单流水高达30余万元。近日,南部县法院对被执行人李某国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将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违法行为。

  

  郭某与李某国、周某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南部县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李某国、周某丹向郭某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约35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国、周某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郭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国既未主动履行又未如实申报财产,一味宣称自己目前经济困难,没有财产,暂时无力还款。法院依法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控,仅查明其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远远无法支付所欠租金。在执行法官多次督促后,被执行人电话无人接听、下落不明,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近日,接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李某国行踪线索,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将其传唤到法院。执行法官耐心释法明理,但李某国仍以未能挣到钱、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给付,并以3000元的微信账单流水“自证清白”。

  

  经验丰富的执行法官对李某国的手机进行控制,仔细搜查后发现其利用微信“小号”进行经济往来,一年账单流水高达30万余元。

  

  执行法官当即对李某国进行批评教育,并告诫其触犯拒执罪的法律后果,但李某国仍无动于衷,不知悔改。鉴于此,南部县法院对被执行人李某国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并将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款 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赵理坪 赵英颖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牟廷河)


编辑: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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