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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用司法救助破解“执行不能”之困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3-09-19 10:07:41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补位“执行不能” 传递司法温情


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用司法救助破解“执行不能”之困


  在执行案件中,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案件能够顺利执结,申请人的胜诉权益从而得到保障,但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却没有履行能力,导致案件陷入“执行不能”僵局。遭遇“执行不能”属实让人无奈,尤其对于部分经济困难的申请人来说更是苦不堪言,好不容易通过诉讼捍卫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却无法落到实处,这无疑加重了维权与生活压力。

  

  面对这种情况,申请人并非只能默默吞下“执行不能”的苦果,司法救助作为一项救济途径,仍能够为陷入困境的申请人带去希望,挽救“执行不能”的僵局。今年以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就通过司法救助途径,为两起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带去了希望。

  

  案例一

  

  2018年10月23日,贺某和严某下班后相约吃饭。席间,严某持刀将贺某砍伤,造成贺某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等多处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伤愈后,贺某将严某诉至龙泉驿区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严某赔偿贺某损失30万元。

  

  调解书生效后,严某却并未向贺某支付赔偿款。贺某催讨无果,于2020年1月12日向龙泉驿区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严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5月恢复执行,因严某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继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7月,贺某继续申请执行,也未查到严某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陷入“执行不能”僵局。

  

  贺某无工作无收入,母亲年岁已高、无固定收入,父亲患有癌症,家中还有年幼的未成年子女需抚养,生活十分困难。在了解到贺某的生活现状后,龙泉驿区法院执行局法官主动向贺某说明司法救助的相关政策,表明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在承办法官的积极协助下,贺某向龙泉驿区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司法救助决定,向贺某发放司法救助金96413元。

  

  案例二

  

  2020年11月14日,张某被罗某驾驶小轿车撞伤。伤愈后,张某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精神残疾等级为七级,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将罗某诉至龙泉驿区法院,法院判决罗某赔偿张某损失共计4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罗某并未向张某支付赔偿款,张某催讨无果后于今年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冻结其银行账户,但在这过程中发现其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查封罗某与其父母共有的房产一套,该房产虽已启动拍卖程序,但罗某父母提出执行异议,现正在复议过程中,不能即时执行。此外,法院未查询到罗某有其它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虽然张某的赔偿诉求得到法院支持,但是被执行人罗某迟迟不能履行赔偿义务,案件陷入“执行不能”的困境。

  

  张某欠缴大笔住院费用,无力偿还,且其本人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人看护,全家又无固定收入来源,家庭生活非常困难。今年初,张某向龙泉驿区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调查核实张某的家庭情况及案件执行情况后,龙泉驿区法院决定对张某给予司法救助,并于近日向其发放救助金额112482元。

  

  法官说法

  

  龙泉驿区法院执行局法官表示,司法实践中,遇到“执行不能”一般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申请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继续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案件;三是申请人申请司法救助。“执行不能”是一项执行难题,但司法救助可以有效补位“执行不能”,保障执行公正,传递司法温情。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司法救助措施,帮助其应对“执行不能”的困境。

  

  司法救助是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相关法律规定情形的当事人,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同时,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上述意见的规定予以救助。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救助申请书,救助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实际损失的证明,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等相关证明,其他能够证明救助申请人需要救助的材料。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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