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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文县:“三大检察”协同发力 救助绝境中的受害人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4-07-12 11:28:12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兴文县:“三大检察”协同发力 救助绝境中的受害人

    

  “为了筹钱给他医治,我们什么能想的办法都想了,以为只能就这样等死了,幸好还有你们检察院,真的太感谢了。”近日,兴文县一起案件受害人陈某某在生命垂危却无钱继续医治之际,收到了兴文县检察院送来的8万元司法救助金。对于陈某某及其家属来说,这8万元不仅是对无辜受害人心灵的慰藉,更是生的希望。拿着沉甸甸的救命钱,陈某某的父母不禁老泪纵横。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兴文县检察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认真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不断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着力办好涉民生保障的司法救助案件,强化精准救助、有效救助、综合救助。2023年以来,该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35件,发放司法救助金33.4万元。陈某某就是其中一名受益者。

  

  在陈某某案件办理过程中,兴文县检察院注重综合履职,让“三大检察”协同发力,是司法救助落实的关键保障。该案的成功办理,实现了救助效果的最大化,充分体现了司法救助维度多样化。

  

  刑事检察+司法救助  

  提升救助速度

  

  今年3月,兴文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一起案件受害人陈某某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根据内部衔接机制,主动将该线索移送该院第三检察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通过多方调查核实,该院第三检察部确认该案受害人陈某某在3个多月前被犯罪嫌疑人龚某误认并撞至重伤。经诊断,陈某某为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硬膜大出血,头面部骨折以及认知障碍、运动障碍、言语障碍,脑性盐耗综合症可能。

  

  案发后,陈某某花费医疗费用3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龚某仅赔偿4000余元,其余费用均为陈某某家属通过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等方式筹集。陈某某后续医疗费用平均每天高达2000余元,家中还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抚养,日常支出全靠其年迈父母的微薄养老金维持。陈某某的家庭陷入巨大困境,他随时面临着因无钱医治得不到有效救治而死亡的风险。

  

  获悉陈某某的危急情况和所需高额医疗费用,该院检察长王莉高度重视,紧急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救助金额。最终研究决定,根据相关规定及上年度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突破常态化救助金额标准,向陈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8万元。

  

  为确保司法救助金快速足额发放,兴文县检察院将该案作为专案办理,各部门全力予以配合支持,简化审批流程,当日便将案件办结。

  

  在陈某某急需帮助之际,兴文县检察院将救助金送到其亲属手中。在医院,王莉为陈某某加油打气,鼓励他积极配合治疗,争取早日康复。

  

  该案是兴文县检察院通过刑事检察+司法救助,提升救助速度的一个典型案例。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司法救助线索,依托内部线索移送衔接机制,及时移送司法救助线索,实现救助“关口”前移,让案件得到快速高效办理。

  

  记者了解到,兴文县检察院为推动司法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组建了由该院常务副检察长作为团队负责人,该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员额检察官及书记员为成员的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司法救助办案团队。该办案团队多年从事检察工作,办理多起司法救助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工作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团队成员间协作紧密,配合有力,具有较强的“战斗力”。

  

  该办案团队成立以来,分别与县乡村振兴局、县妇联建立了《关于联合开展司法救助的协作配合机制》《关于对困难妇女的协作救助机制》,有效拓展了司法救助案件线索来源,为司法救助案件办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行政检察+司法救助  

  增强救助力度

  

  因为陈某某的抢救治疗费用已远远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且自身无力负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救治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关于救助基金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日内抢救费用之规定。因此,兴文县检察院依法启动行政检察程序,及时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为陈某某申请垫付7日内的抢救费用。

  

  兴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采纳了检察院意见,依法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其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为陈某某垫付了抢救费用5万元。

  

  这是兴文县政府与县检察院建立的“府检联动”工作机制的效果体现。

  

  记者获悉,陈某某案办理速度之快、力度之强,展现了兴文县检察院坚持高点站位,强化工作担当,充分利用“府检联动”工作机制推动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信息共享、争议共调、治理共商,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检察协同的工作模式,从源头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减少和化解行政争议,切实保障了困难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司法救助  

  拓展救助广度

  

  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龚某赔偿的4000余元对于陈某某所需的高额医疗费来说只是杯水车薪。无奈之下,陈某某向兴文县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用19.8万元,但被县法院以申请人未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

  

  兴文县检察院在了解到该情况后,依法对法院民事裁判活动进行监督。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该案系犯罪嫌疑人龚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致陈某某重伤,而并非普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虽申请人未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是明确的。陈某某申请先予执行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陈某某重新向县法院提出申请。

  

  同时,兴文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提出监督意见,案件承办人和分管院领导多次同县法院负责该案的法官和分管院领导沟通联系,分别从法理、情理等角度对该案件进行分析,双方形成共识。

  

  最终,兴文县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先予给付陈某某医疗费1.8万元、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给付陈某某医疗费8.2万元,有效缓解了陈某某医疗费用压力。

  

  目前,陈某某病情有所好转,意识逐步清醒,已经能够缓慢站立行走。

  

  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困难群众的“连心桥”。近年来,兴文县检察院坚持以司法救助传递检察温情,致力于实现民事检察与司法救助工作深度融合。在开展司法救助过程中,县检察院与县法院加强监督配合,出台《关于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协调配合的办法》,共同探索多元化救助新模式,进一步凝聚检察院和法院在强化司法为民方面的共识和力量,形成合力提高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灵活性,扩大司法救助的覆盖面,让更多困难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异地协同  

  做好司法救助“后半篇文章”

  

  突如其来的灾难,让陈某某的家庭背负巨额债务。陈某某妻子和年迈母亲需长期照顾其生活起居;患有多种基础慢性疾病的父亲需在家照顾陈某某的两名未成年子女,家庭生活难以为继。

  

  司法救助虽为一次性、辅助性的经济补助措施,但其蕴涵了国家对公民的道义担当,体现了公权力扶危济困的人文关怀。在依法实施司法救助的前提下,对受救助人情况持续多元关注帮扶,是“能动司法”“检察温度”的应有之义,是国家整体对弱势群体救助系统中的重要一环,是司法救助精神意旨的有益延伸。为此,兴文县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加强与陈某某户籍所在地的合江县检察院和社区的沟通协作,共同召开会议研商后续救助帮扶措施。目前,社区已帮助陈某某申请到临时救助金3000元。合江县检察院也表示将结合陈某某实际情况,积极向当地民政、教育、人社等部门争取在被救助人学费减免、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采取多元措施对陈某某进行帮扶。在后续工作中,兴文县检察院还先后到陈某某所在医院、家庭及社区询问相关人员,动态了解其身体恢复状况、家庭情况及救助金使用情况,并向陈某某两名未成年子女发放学习所需物品。


  王刚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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