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醉酒危险驾驶案件,必须以证据为核心,通过亲历性办案深挖事实,对关键存疑点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才能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近日,达州市达川区检察院检察官李松在办理一起逃避检查类危险驾驶案后感慨道。该案因在证据审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方面的突出表现,已入选省检察院“依法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典型案例”,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树立了标杆。
2025年2月5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达州高新区河市镇某大桥附近时,发现前方交警正在开展酒驾检查。为逃避查处,他立即右转绕开交警检查点并加速行驶,不料前方竟是断头路,情急之下,王某某弃车步行逃逸,但最终仍被迅速赶来的民警抓获。
在办案区,王某某先是拒绝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后经劝说又配合完成了吹气与抽血检测。经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1.9mg/100ml。被抓获后,王某某对驾车逃跑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在案件进入刑事立案程序后,他却突然翻供,辩称自己在右转驶入断头路前并未看到交警,企图否认“逃避检查”这一关键情节。
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虽不满150mg/100ml,但存在不配合呼气检测、阻碍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理情节,根据“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涉嫌危险驾驶罪。后又经审查执法记录仪视频确认,发现王某某仅短时间不配合呼气检测,依据《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不宜认定为从重处理情节。所以,王某某是否存在驾车逃跑的情节,成为其是否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关键。
面对被告人的翻供,李松没有止步于现有证据。为查明王某某是否有驾车逃跑情节,他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现场执法录像,另一方面依据《达川区检察院刑事案件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办法(试行)》,决定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李松详细询问了案发当日执勤的民警,带领检察技术人员重返案发路段,驾驶与涉案车辆同型号的汽车,复刻王某某的行驶路线进行现场还原。经勘查发现,王某某在临近检查点时变更方向的道路系断头路,路况较差,而监控视频却显示王某某在此路段明显加速行驶,明显有逃避检查的故意。
“我不应该逃跑,我知道错了,我认罪认罚,希望法律能宽大处理,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检察机关自行补充的证据面前,心理防线崩溃的王某某向检察官忏悔道。
达川区检察院将逃避检查作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关键入罪情节,其5年内因酒驾受过行政处罚,根据《意见》规定,一般不适用缓刑。结合王某某认罪认罚情节,达川区检察院提出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量刑建议,获达川区法院采纳。宣判后,王某某未提出上诉。
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依法严惩了犯罪分子,更彰显了达川区检察院在司法办案中恪守客观公正、强化证据裁判意识的坚定决心。达川区检察院表示,将以此案入选省级典型案例为契机,持续深化检察官亲历性办案,不断提升自行补充侦查的能力与水平,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推动刑事检察工作质效再上新台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杨婧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