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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将明确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5-11-26 11:13:12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11月24日,《四川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


  本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包含总则、家庭责任、政府推动、社会协同、学校指导、特别促进、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47条,亮点颇多。例如,强化“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公益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家庭教育服务,规范家长学校建设、家访制度落实等关键环节,为不同群体提出专门的家庭教育促进措施。


  以立德树人为主线


  回应当下家庭教育领域突出问题


  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事务,也事关公共福祉,既要充分尊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自主性,也要有效发挥政府、学校和社会的促进作用,合力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条例草案始终贯穿立德树人主线,将人格培养、人格教育作为家庭教育最重要的内容。无论是实施家庭教育还是为家庭教育提供服务,都应牢牢把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确保家庭教育的正确方向。


  针对当下家庭教育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条例草案通过着力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予以积极回应。例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认识不到位,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发育不健全、发展不规范,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对于家庭教育实施已经明显出现问题的情况,有关方面缺乏明确、有效的干预手段,更多地停留在呼吁、倡导上,等等。


  目前,我国多部现行法律和我省部分法规都包含与家庭教育有关的内容,例如民法典、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对实施家庭教育均有原则性规定,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也有相关规定。但上述法律法规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何实施家庭教育、有关方面如何开展家庭教育服务等,并无明确规定。条例草案注重与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统一衔接,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规范;对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仅作衔接性规定。


  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


  为监护人提高家庭教育能力提供指引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条例草案设置“家庭责任”章节,专章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对其提高家庭教育能力、营造良好家庭环境提出要求,对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作出指引和规定。


  那么,监护人应如何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呢?条例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主动陪伴未成年人,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培养未成年人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


  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教唆、引诱、纵容未成年人参与危害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安排未成年人结婚、生育。


  值得注意的是,若遇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不履行监护教育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情形,条例草案明确将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强制接受有针对性的专业家庭教育指导,并接受跟踪回访。


  强化“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


  为不同群体的家庭教育提供专门措施


  在“政府推动”“社会协同”“学校指导”“特别促进”等章节,条例草案重点强化“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一方面,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公益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家庭教育服务,强调学校应承担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重要任务,实现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有机衔接;另一方面,针对困境、留守、残疾、流动未成年人等群体及单亲家庭、重组家庭、隔代监护家庭等,支持建立差异化支持机制,促进每一名未成年人获得适配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现人文关怀与社会公平正义。


  例如,在“政府推动”章节,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培训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在“社会协同”章节,条例草案规定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落实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严格执行从业禁止制度。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违反规定收取家庭教育服务费用、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隐私,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在“学校指导”章节,条例草案规定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利用家长委员会、家长会、家长开放日等方式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日常沟通。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学校应当及时进行疏导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在“特别促进”章节,条例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关注困境、留守、残疾、流动未成年人,指导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教育、民政、团委、妇联等有关单位应对家庭教育严重失职、失能的家庭建立预警及救济制度;教育、妇联、卫生健康、司法、民政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采取针对性措施为遭受校园欺凌、家庭暴力和性侵害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帮助其改善未成年人身心状况、增强监护能力。


编辑:刘慧心
初审: 刘慧心
二审: 郭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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