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法治四川 >
全国首例涉国家公园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案宣判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2-09-28 10:13:36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全国首例涉国家公园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案宣判

进入核心保护区采矿 1人死亡2人获刑


庭审1.jpg

成铁二院开庭审理这起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案现场


矿洞内遗留的袋装铅锌矿石.jpg

矿洞内遗留的袋装铅锌矿石


对国家公园内自然环境的破坏现场(其一).JPG

对国家公园内自然环境的破坏现场(其一)


  “砰砰砰……”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内,传来一阵阵轰鸣声响。伴随入口的挡路石破碎,尘封多年的矿洞“重见天日”。赵某某一行人带着电镐、矿灯深入矿区勘查,商量着如何采矿、怎样运输矿石、卖给谁,一个“增收致富”的想法浮上心头,全然忘记了这条路上需付出的沉重代价。

  

  9月23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以下简称成铁二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某某、辛某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一案。据悉,该案是大熊猫国家公园成立以来,全国首例涉国家公园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刑事案件。

  

  这起案件背后,还有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2020年11月,矿洞开采期间发生垮塌,致使1人当场死亡,1人受重伤。

  

  案发

  多次进入矿洞盗矿

  

  被强制打开的矿洞位于“老槽沟”矿区,含有铅锌矿石,曾由一公司运营。2017年12月,该矿区根据大熊猫国家公园规划要求,依法予以封闭并施行自然生态恢复。

  

  2020年8月,赵某某、辛某某和冯某商议共同到“老槽沟”矿区内盗取铅锌矿石。为便于进入“老槽沟”矿区,3人雇人将国家公园核心区入口的大石头凿碎,强行打通进入核心区的通道,破碎后的碎石用于铺设、硬化路面、垒砌堡坎等,并雇人将小路上的植物砍倒,形成约一米宽的路。其后,3人先后又将发电机、电镐、电线、矿灯、汽油、生活物资等物品搬入“老槽沟”矿区,在矿洞内用电镐、錾子等盗采矿石约15天,凿获矿石约40吨。

  

  2020年11月,辛某某、冯某用电镐凿矿时引发矿洞跨塌,辛某某、冯某被垮塌的矿石掩埋,冯某当场死亡、辛某某受重伤。事发后,赵某某和辛某某分别向冯某近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

  

  然而,冯某的死亡并未阻断几人盗取矿石的行动,沉寂多月后,矿洞再次热闹起来。2021年8月,辛某某与李某(另案处理)再次来到“老槽沟”,二人为将盗采的铅锌矿石运出后出售,便强行打开主矿洞,用石头和混凝土对核心区内已经封闭的部分道路进行硬化,并购买6匹骡子,还雇人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生产生活20余天,盗运矿石约6吨。

  

  同年9月,赵某某带领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老槽沟”矿洞内查看矿石,李某某等人及其使用的骡子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生产生活7天,盗运矿石重量约4吨。

  

  后来,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分局工作人员巡护时,发现了正在运送矿石的李某某,随即报警。

  

  庭审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今年9月23日,成铁二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某某、辛某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一案。

  

  赵某某和辛某某行为是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还是非法采矿罪?

  

  赵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赵某某等人行为系非法采矿,不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庭审前,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向法院出示了一份专家意见,分析了该案中被告人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庭审中,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刘源月出庭,对这份专家意见进行了说明。

  

  专家认为,赵某某、辛某某等人在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盗采铅锌矿、破坏国家公园的一系列行为对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造成了诸多直接的生态环境影响,包括铅锌矿的破坏、矿洞坍塌、野生动物栖息地及植被的破坏等。同时,人类活动还影响到动物栖息和迁移。二人行为导致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生态系统局部受损,匡算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范围为9190.64平方米。

  

  该案侦查人员,洪雅县公安局民警邓杨平亦出庭对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的现场勘验情况、生态环境破坏情况等进行了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案发地位于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据《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办法》,核心保护区是指维护以大熊猫为代表的珍稀野生动物种群正常生存、繁衍、迁移的关键区域,采取封禁和自然恢复等方式对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实行最严格的科学保护。该办法明确,“核心保护区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

  

  经鉴定,“老槽沟”矿洞内遗留的袋装铅锌矿石重30472.02公斤,铅平均品位15.65%,锌平均品位42.10%,价值106652元。

  

  宣判

  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定罪

  

  经过近5个小时的庭审,成铁二院当庭宣判:赵某某、辛某某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辛某某有期徒刑2年10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2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本案中辛某某、赵某某的行为,同时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情节严重情况和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情节。”该案主审法官,成铁二院副院长周冀介绍,赵某某、辛某某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进行处理。根据《刑法》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损害的法益是国家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秩序,以及对自然保护地内特殊生态环境的严格保护。周冀告诉记者,在本案中,赵某某、辛某某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擅自进入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内盗采、盗运矿石,造成国家公园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以及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符合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构成要件。

  

  周冀认为,本案如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该罪将无法覆盖本案被告人违法进入核心区、破坏国家公园生态环境、引发矿区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等全部环境破坏行为及后果,“故本案应当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定罪量刑”。

  

  法官说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刑法增加了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但在施行的一年多里,全国鲜有适用该罪名的案件。在谈及该案的典型意义时,周冀认为,首例涉国家公园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案件的宣判有效激活了该罪名,是一次有益探索。

  

  周冀介绍,目前,最高法对于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严重后果”和“恶劣情节”尚无明确的解释,应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综合认定。

  

  他进一步解释,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属于《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通过对《刑法》第六章第六节16个罪名规定的“情节”“后果”类型进行分析,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在“情节”和“后果”方面包含:资源破坏、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和环境损害四种类型。故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规定的“严重后果”和“恶劣情节”,应当围绕上述四种类型综合予以认定。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夏菲妮 成铁二院供图


编辑:吴辰雨
四川长安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