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发布
拖欠工资3000元 获刑一年半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夏菲妮
因为3000余元的劳务费,农民工李某某已经愁了许久,他虽然赢了官司,但对方久拖不付。案件进入强执阶段,更多信息令人瞠目。对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46件,均为拖欠劳务费,总计金额为6万余元,而其微信收支达80万元。为此,李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12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全省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旨在用以案释法的方式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类型化行为,帮助大家直观了解取证方向和标准。本报选取了包括上述案例在内的4起典型案例予以报道。
案例一 拒付农民工工资 获刑一年半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法院就李某某诉江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江某某向李某某支付劳务工资3489元。判决生效后,江某某依旧没履行支付义务,李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受理后向江某某送达相关执行文书,江某某拒绝到法院接受询问且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法院决定对江某某罚款500元,江某某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经查询,在法院执行期间,江某某手机微信交易显示有80余万元大额资金收支,且法院查询到,2020年至2021年,江某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46件,均为欠李某某等人的劳务费,总计金额为62182元,江某某在微信有大额资金往来的情况下,拖欠的农民工劳务费分文未付。
2021年11月,李某某以江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某欠李某某劳务费,数额不大,执行期间在有大额收支的情况下,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江某某在法院作为被执行人欠农民工劳务费案件达40余件,总计金额6万余元,至今未履行,足以证明其社会危害性大。法院遂以被告人江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国家在治理拖欠农民工报酬方面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政策,部署落实也取得积极成效。但在国家大力宣传和贯彻治理拖欠农民工报酬的大环境下,仍有个别用工单位或个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致使农民工付出辛劳与汗水,经历催要、调解、诉讼、执行,投入大量时间与精力却仍无所获。对江某某判处刑罚,彰显了法律对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对挑战司法权威的一众“老赖”“零容忍”的态度,更加坚定持续助力根治欠薪问题的决心和信心。
案例二 有能力而拒不履行 单位个人双双遭罚
■基本案情
法院就某酒业公司与某酿酒公司、周某某(某酿酒公司法定代表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某酿酒公司、周某某向某酒业公司支付货款。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某酿酒公司、周某某未履行支付义务,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某酒业公司3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扣划存款、拍卖等方式支付自诉人部分款项,后裁定查封某酿酒公司部分酒品、厂房等。
法院执行期间,周某某在从事经营活动,微信账单显示累计收支100万余元,未向法院申报;周某某将公司部分仓库出租,收取租金也未用于履行义务。2018年11月,法院依法处以周某某司法拘留15日。某酒业公司以某酿酒公司、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酿酒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的裁定,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某某系某酿酒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对公司经营活动、财产处置、债务清偿负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有能力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被处以司法拘留后仍未积极履行义务,情节严重;被告单位某酿酒公司、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以被告单位某酿酒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5万元;以被告人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被告人为自然人、单位双主体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单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自然人的规定处罚。本条款是典型双罚制的规定,其立法内涵在于,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单位拒不执行体现着决策者的主观恶性,因此单位不能成为个人逃避处罚的“保护伞”。
法院就本案采取“双罚制”公正判决,彰显了维护国家司法秩序、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解决“执行难”的坚定决心,也警示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不要心存单位“罚款了事”的侥幸心理,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三 200头生猪全部消失 涉嫌转移被查封物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法院受理李某与舒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对舒某、赵某某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18年11月,法院依法判决舒某、赵某某共同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财产保全保险费用等。判决生效后,舒某、赵某某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舒某、赵某某送达相关执行文书,并裁定查封二人所有的生猪200头及养殖场内部分财产,同时在养殖场大门张贴查封公告,备注前述财产暂由舒某、赵某某保管,非经法院允许不得变卖。后来,由舒某、赵某某保管喂养的生猪全部消失,二人未向法院报告生猪消失情况。养殖场处于停业状态,舒某、赵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李某以舒某、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赵某某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对法院查封的财产采取隐藏、转移的方式拒不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不到执行,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以被告人舒某、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特点在于查封对象为特殊财产,法院并未直接变卖生鲜活物生猪用以偿还债务,而是将生猪进行查封,责令财产保管人对其妥善保管,以期获得最大的经济收益,进而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债权。然而被告人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仍对法院查封的财产采取隐藏、转移的方式拒不执行,被执行人所负有的执行义务,并不因被执行财产的特殊存在形式而改变。法院严惩此类“老赖”行为,不仅能通过刑罚的威慑力保障司法权威的实现、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还能进一步促进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义务、弘扬社会诚信价值观。
案例四 法院多次释法说理 当事双方自行和解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法院就黄某与张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张某向黄某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 9333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张某送达相关执行文书后,深入了解综合判断张某的执行能力,并多次组织双方处理执行问题,张某作出还款承诺数次,但均未依约履行。2021年10月,黄某以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后来,双方自行和解,黄某于2021年11月申请撤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诉人黄某以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自诉,符合自诉条件,法院应依法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但经法院多次组织处理执行问题和释法说理,张某主动协商执行解决方案并全部执行,双方已达成和解,张某取得黄某谅解,黄某自愿撤回自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自诉人黄某撤诉。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张某在已有生效判决确定其负有履行义务且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仍然拒不履行,严重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在当事人提起自诉后,法官主动通过“背对背”调解,积极了解双方的情况和想法,追溯双方矛盾的源头,多次组织处理执行问题并耐心释法明理,引导其主动换位思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全部履行后,自诉人自愿撤回起诉,从立案到结案历时不到一个月,让长时间未执行到位的案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刑事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才是终极追求,法院积极调解最终促成和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传递了维护公正、法治、诚信、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