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三星堆文物进行“二创”可能涉嫌侵权?
法官直播解读文遗知产保护
随着三星堆文物热度的不断攀升,以三星堆为主题的文创产品走红网络。哪些创作在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内?哪些“二创”作品可能涉嫌侵权?近日,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即将来临之际,省高院与广汉市法院联合开展“深化文遗知识产权保护 以优质化法治保障护航三星堆”系列活动。活动中,法官走进直播间,对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做了专题介绍。
目前,很多三星堆的周边文创产品是由三星堆博物馆自主或者授权设计生产销售的,哪些创作在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内?
“无论是以三星堆为主题创作的纪录片,还是以‘三星堆文明’为背景的创意舞蹈《金面》,背后都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直播现场,广汉市法院三星堆旅游巡回法庭法官谢剑面对疑问解释道,“以三星堆相关纪录片为例,其凝聚了创作者的文学、艺术智力成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其应该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因此,如果没有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将相关的纪录片上传到网络上,会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样,对于三星堆相关舞蹈而言,表演者本身也享有相关的权利,如果存在恶意剪辑,很可能会侵犯表演者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随着三星堆文物热度的不断攀升,网络上存在着不少借鉴三星堆文物出产作品的现象,哪些“二创”作品可能涉嫌侵权呢?
省高院民三庭法官张天天表示,博物馆对三星堆文物本身并不享有相关的著作权,这些青铜面具是古人所创造的,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基于三星堆相关文物进行“二创”。文创产品承载了相关创作者的辛勤创作,应当予以保护。但如果模仿、抄袭他人已经创作的文创产品就可能涉嫌侵权。
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各方围绕提升涉三星堆文物、文创、文产、文商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交流。
“随着社会各方面投入文创产业的热情高涨,文创市场主体数量不断增多、文创产品品类不断涌现,但恶意抢注商标、粗制滥造等文创市场乱象也日渐凸显,影响了相关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全国人大代表刘忠就如何保护三星堆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建议,修改《文物保护法》,增加文物资源商业开发利用相关规定,维护博物馆或文物合法持有人正当权益,完善有关行政执法和纠纷处理机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协作四川中心对外服务室工作人员李定远建议:一手抓商标、版权、外观等“软”IP,积极贯彻落实《四川省三星堆遗址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加强三星堆遗址及文物名称、标识、品牌、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保护工作”的要求;一手抓发明专利等“硬”IP,文物修复作为文物保护的关键环节,修复技术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属性,可以利用方法性发明专利加以保护。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夏菲妮 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