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地名城小区4栋3单元拟加装电梯的位置不在单元入口处
富地名城小区此前加装的3部电梯位置均处于单元楼门口
富地名城小区外景
因动议表决程序有瑕疵、占用小区公用绿地未经表决、新增电梯安装位置与已装电梯位置不一致,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依法驳回了13名因加装电梯与邻居发生纠纷的业主的全部诉讼请求。
近年来,成都两级法院办理了多起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引发的纠纷。有的纠纷在调解组织的介入下“化干戈为玉帛”,有的纠纷却闹上了法庭。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一项惠民工程,但实践中面临高低楼层居民达成共识难、资金筹措难、统筹兼顾难等问题。如何破解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之难?
业界观点认为,小区加装电梯的动议表决程序应当合法合规,充分保障相关业主的合法权利。学界也有声音表示,不能为了追求惠民工程而无视《民法典》物权编中对业主共有管理权的原则规定。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增设电梯受阻
13名业主起诉邻居被法院驳回
成都市新津区永商镇望江社区富地名城小区建成于2011年。今年2月,该小区的余某燕、夏某瑛、王某忠、金某雄、汪某玉、汪某书、卢某文、苟某英、李某茹、李某勇、王某萍、张某炜、熊某祥13名业主将邻居黄某勤、柳某寒起诉至新津区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黄某勤、柳某寒不得阻挠、妨碍该小区4栋3单元增设电梯,并赔偿因阻碍电梯增设产生的误工费、材料设备租赁费、运输费用合计10200元。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新津区法院于今年4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7月底,新津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余某燕等13名原告表示,他们是富地名城小区4栋3单元业主(该单元业主共12户,13名原告系其中的8户);黄某勤、柳某寒系该小区其他单元业主。2022年3月19日,13名原告与西子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子西奥公司”)签订《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项目协议书》《代理业主授权委托书》,委托西子西奥公司负责电梯增设。2022年3月22日,永商镇望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望江社区”)对案涉单元楼增设电梯一事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西子西奥公司进场施工时,受到黄某勤、柳某寒阻挠。经辖区派出所及社区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电梯安装施工处于暂停状态。由于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3名原告被西子西奥公司要求赔偿无法顺利施工造成的各项损失10200元。无奈之下,13名原告商议后将黄某勤、柳某寒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黄某勤、柳某寒辩称,13名原告安装电梯的施工行为不合法。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如果小区业主对加装电梯持反对意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13名原告未经法院确认安装电梯行为合法,就组织电梯安装公司进行施工,且自己仅有一次阻碍施工,并非多次阻碍施工。同时,即便有损失,也不应由13名原告主张,而应当由西子西奥公司主张。
法院审理查明,黄某勤系该小区4栋2单元2楼1号业主、柳某寒系该小区7栋6单元3楼6号业主。2022年3月19日,13名原告委托汪某书、余某燕作为业主代表,与西子西奥公司签订了《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项目协议书》《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程承包合同》,委托西子西奥公司修建电梯。2022年3月22日至4月1日,望江社区在该小区张贴公示,将《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项目协议书》予以公示。4月22日,望江社区出具自主增设电梯意见表示,富地名城4栋3单元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1〕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件”)规定的实施条件。
法院同时也查明,由于案涉电梯拟安装位置不在4栋3单元入口处,而是处于房屋背面的小区公共绿地内,需占用绿地修建通道才能到达电梯拟安装位置。电梯入户位置现为空调外机位置,安装电梯时需要进行改造。电梯安装位置临近小区地下车库,而该小区之前安装的3部电梯均在单元楼门口。13名原告的代理人也当庭表示,“(以后进入电梯)从楼栋的边上走过去,也是经过绿化带走过去”。
法院审理认为,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属于惠民工程,目的在于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本应支持和提倡。但具体到本案中,因为案涉拟安装电梯存在动议表决程序有瑕疵、占用小区公用绿地未经表决、电梯安装位置和已装电梯位置不一致等问题,故对13名原告诉请判令黄某勤、柳某寒不得阻挠、妨碍电梯安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随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余某燕、夏某瑛、王某忠等13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无视低楼层业主权益一小区连发两起加装电梯纠纷
无独有偶,2022年成都市新津区也发生过两起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而引发的纠纷,涉及同一个小区。
2022年5月,家住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华林街45号院的王某明、欧某彬、黄某薇等5人将住在同一单元的邻居张某华、古某远起诉至新津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华、古某远不得阻挠、妨碍该小区6栋1单元电梯的施工安装。因案情复杂,法院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12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5名原告表示,2021年10月18日,王某明等5人根据“2号文件”,表决通过在该单元增设电梯一部,一致同意授权王某明、欧某彬为本单元业主代表,全权负责办理本单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事宜。2021年11月16日,王某明、欧某彬与四川一方水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方公司”)签订《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项目相关业主协议书》。随后,王某明等5人按约支付了15%的工程款。为了让加装电梯能顺利进行,2021年10月20日起,该小区所在的城西社区居委会就该单元自主增设电梯一事在该小区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然而,2022年3月16日施工方开始作业时,却遭到张某华、古某远阻挠。经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等多次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华、古某远辩称,王某明等人并未将加装电梯事宜告知自己,而是将安装电梯的公示张贴在小区活动室里,任何人不经过提醒不容易发现公示,一直到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时,二人才知道电梯安装一事,存在信息不对称。关于加装电梯一事,二人从未收到任何主管部门正式通知,王某明等人亦从未出示相关批文来证明修建程序的合法性,所以原告主张自己阻挠施工的说法不成立。
张某华、古某远还表示,王某明等人的电梯安装方案不合理。张某华、古某远分别住在该单元的1、2楼,主卧朝南。由于是底层采光较差,两家均有上年纪且视力较差的老年人,若在南面安装电梯会导致采光更差,不利于家中老人的日常生活,侵害了两家人采光的权益。另,电梯会对两家人主卧私密性产生影响,其运行的噪音污染也会给两家人生活极大的负面影响。王某明等人只考虑安装电梯方便、不考虑底层住户,无视底层业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电梯安装在绿化带内,丑化了小区布局,破坏小区整体格局,不符合“2号文件”第四条关于不影响环境的相关要求。小区道路、舞池、运动场、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的权属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而王某明等人安装电梯占用的土地系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土地,未经法定程序使用是对小区其他业主权益的侵害。张某华、古某远表示,二人反对的是王某明等人违反“2号文件”程序形成的在单元楼南面安装电梯的方案,并不是阻拦安装电梯。
庭审中,王某明等5名原告表示:“没有通知二被告参与表决,当时只是我们要修建电梯出钱的5户参与了表决签字”“(签字之前)没有(告知二被告需要就安装电梯一事进行讨论),签字的时候和之前也没跟二被告说过”。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5名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启动加装电梯程序时征求过张某华、古某远的意见,且在表决时也未通知张某华、古某远参加,存在安装电梯动议表决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同时,在安装电梯动议启动前,王某明、欧某彬已于2021年10月15日代表该单元业主启动了加装电梯工作,与一方公司签订《代理业主授权委托书》《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项目协议书》,属于典型的安装电梯操作流程不规范。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属于惠民工程,目的在于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对于是否增设电梯事宜应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广泛征求、听取案涉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充分考虑对于底层业主的影响,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讨论、投票、公示等程序,但王某明等5名原告以简单多数人的利益而忽略少数人的利益,剥夺张某华、古某远的参与权和表决权。2022年12月26日,法院一审驳回了王某明、欧某彬、黄某薇等5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2年8月,同住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华林街45号院的朱某明、罗某阳、舒某玲等8人,将住在同单元的邻居刘某琼、夏某琼起诉至蒲江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琼、夏某琼不得阻挠、妨碍院内8栋1单元电梯的施工安装。
由于与前述案件同在一个小区,案情也如出一辙。蒲江县法院审理认为,有增设电梯意愿的业主,应就是否增设电梯充分征求本单元相关业主意见,保障业主知情权、表决权等程序权利的行使。但本案的二被告辩称,至2021年11月30日施工单位进场前,均对加装电梯事宜不知情,亦无人对其进行告知,因而其未能参与表达意见、表决等程序。虽然原告方诉请判令二被告不得阻挠、妨碍电梯安装,却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二被告实际存在阻挠、妨碍电梯安装的行为。案涉住宅单元加装电梯未经规范的动议、表决、公示程序,二被告亦无实际阻挠、妨碍电梯安装行为,故8名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2022年12月29日,蒲江县法院一审驳回了朱某明、罗某阳、舒某玲等8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随后,朱某明、罗某阳、舒某玲等8人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今年6月21日,成都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了朱某明、罗某阳、舒某玲等8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业界观点:应充分征求意见,保障低楼层权利
富地名城小区电梯加装纠纷案的主审法官表示,13名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启动加装电梯程序时征求过该单元全部业主的意见,也不能证明表决时通知该单元全部业主参加投票,故启动加装电梯程序不符合“2号文件”第六条第一款“动议表决”部分载明“有增设电梯意愿的业主,应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本单元相关业主意见,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表决要求的,业主可自行协商制定增设电梯方案”的相关要求。该小区早前已经安装了3部电梯,位置均处于单元楼门口,而案涉电梯拟安装在单元楼背面的公用绿地上且需要改变房屋结构、调整业主空调外机位置等,不符合“2号文件”第四条“设计要求”中提倡的“同一个小区增设电梯需保持外观、风格相协调”相关要求。
该案被告代理律师周楷表示,业主当初购买低楼层房屋的价格相较于高楼层明显更高,加装电梯后,低楼层房屋的价格不仅比高楼层房屋低,采光也必然受到影响,因此,在加装电梯的表决过程中应当通知本单元所有业主,尤其是要充分保障低楼层业主权利,而不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简单地以“多数决”的方式牺牲少部分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加装电梯如果存在占用公共绿地的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表决面积、人数进行表决。
对此,记者采访了执业范围主要涉及建工领域的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魏俊民。他表示,如果增设电梯的方案涉及占用小区公共道路或绿地,则关系到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不仅仅是本单元业主的利益。“2号文件”第六条实施程序规定:“有增设电梯意愿的业主,应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本单元相关业主意见,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表决要求的,业主可自行协商制定增设电梯方案”,并未就增设电梯方案可能占用公共道路、绿地等情形做出具体规定。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则规定,“需要占用道路、绿地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另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因此,增设电梯方案如涉及占用小区道路或绿地,而该方案只由本单元业主协商制定,则实施该方案可能侵犯其他业主的权利。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自2015年我省启动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以来,通过试点带动、规范流程、扶持保障,预计到今年年底省级政府进行奖补的增设电梯数量将达到1.5万部左右,有效改善了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提升了人居环境。2021年11月8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家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增设电梯的动议表决明确规定,“有电梯增设意愿的业主,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需要占用道路、绿地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若利害关系人对电梯增设事项有异议的,可依照“两调一诉”解决。“两调”是指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协商意见不一致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功则由属地街道办组织调解。申请电梯增设的业主中有老年人、残疾人和失能人员的,予以优先照顾。“一诉”是指利害关系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此,全省三级住建部门也一直在广泛动员群众,构建沟通平台,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理解和支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及时化解意见统一难等突出问题。
学界声音:不能无视小区业主的共有管理权
据公开报道,目前国内各地法院受理的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纠纷,大部分是高楼层住户状告低楼层住户阻挠施工,或直接基于加装电梯工程审批文件要求低楼层住户排除妨碍、恢复施工。其中,大多数纠纷都是由于以单元表决同意为基础,直接剥夺了低楼层住户的通风、采光甚至隐私权,甚至有高楼层住户还因低楼层住户为自身利益阻挠施工时,起诉低楼层住户侵害了楼上住户的相邻通行权。
对此,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师乐岚表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一项惠民工程,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逐步到来,打造适老无障碍社区已经是势在必行。但是,在此类案件中,不能为了追求惠民工程而无视《民法典》物权编中对业主共有管理权的原则规定。比如,明明加装电梯占用小区公共道路、共有绿地,甚至是共用活动场所,却以政府指令的方式把小区业主基于共有空间重大事项表决的范围直接缩小到“安装电梯的单元”,且即使在已经缩小的表决范围里,也以“一楼不出钱”为理由不尊重一楼业主的知情权和表决权,忽略了“加装电梯”并非“法定必须、最低限度”的相邻关系要求,直接突破未经邻人同意对其不动产权利超过相邻权限度的限制,造成邻人业主的不动产利益贬损。
乐岚说,一些案例中,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为了达成加装电梯的惠民效果,往往不注意审批程序应以《民法典》为法律渊源,在发布指导性文件时擅自缩小《民法典》规定的通知表决范围,并且对动议业主不通知低楼层相关利害关系人等表决瑕疵等不审查不制止,而仓促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利益受损业主得不到保护,只能采取阻挠施工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以至于高楼层业主持有合法审批的行政许可文件,与小区内其他关涉业主或本单元低层住户因各执一词诉诸司法。对此,不能仅仅以“低楼层不出钱与他们无关”搪塞,而应以“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等道德教化来解决问题。高楼层住户在加装电梯方便自己的同时,应合理维护低楼层住户本来享有的相邻权,避免随着加装电梯而导致的后续低楼层住户诉高楼层住户侵害通风、采光、通行及安宁权等侵权诉讼。成都市两级法院相继审结的这几起加装电梯民事纠纷,直面了因为改善型加装审批程序的法律规制缺位而必然引发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矛盾,作出了及时而正确的回应,化解了可能出现的人民内部矛盾,并反映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亟待立法规范。
令人欣喜的是,作为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门性法律,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为新时代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2018至2022年,我国累计加装电梯8.2万部,2023年以来,截至7月底,已加装1.8万部。目前正在组织编制《住宅项目规范》,准备将现行标准“7层及以上须设置电梯”提升为“入户层为2层及以上应设置电梯”,从源头遏制加装电梯需求增量,减少后期再加装电梯的需要。针对资金筹措难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刘李峰介绍,一方面,地方各级财政根据情况适当支持一部分,包括中央的补助资金也可以给予一些补贴。另外,完善了一些支持政策,包括加装电梯可以提取公积金、提取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申请专门的低息贷款等,来缓解老百姓筹资难度。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