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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这个判例规范了数字藏品交易行为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4-04-25 09:51:53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省高院发布天府中央法务区首届司法审判典型案例

  

全国首例 这个判例规范了数字藏品交易行为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未经作者王某某同意,海南链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盒公司)将其原创视频发布为数字藏品,并在网络销售。王某某遂以链盒公司侵犯其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当前,数字藏品交易行为法律属性在我国尚未明确规定,法院会如何裁定呢?近日,省高院发布了天府中央法务区首届司法审判典型案例,上述王某某诉海南链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在列。据悉,这是全国首例针对数字藏品销售、转售行为法律性质进行认定的案件。该案中,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链盒公司在涉案数字藏品的后续转让中,与涉案网络用户存在共同侵权的合意,故其不应就网络用户的转售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遂只认定了链盒公司侵犯了王某某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发布的8起典型案例,包括多起全国首例示范性案例,比如上述针对数字藏品交易行为法律性质认定案,还有涉互联网短视频账号违规买卖行为案、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案等。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入选案例在统一裁判规则、完善审理机制等方面发挥了示范引导作用,为优化法务区司法供给能力,推动法务区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今日选取其中5起予以报道。

  

  为数字藏品交易提供指引,鼓励新业态发展

  

  ——王某某诉海南链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1日,王某某在其微博账号发布作品名为《囍》的视频,播放量30万次。2021年12月17日,王某某就《囍动态视频版》申请作品登记,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作品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20年7月9日。2021年6月23日,链盒公司未经王某某许可,通过某网络账户在其经营的数字藏品电商平台iBox网站铸造并发售了30个《囍》数字藏品,发售价格为599元/个,视频中人物的造型、动作、神情及动态效果与权利作品《囍》均相同。王某某遂以链盒公司侵犯其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成都中院,请求判令链盒公司停止侵权、披露转售者实名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84215元。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系涉案视听作品《囍》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链盒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涉案权利作品铸造为数字藏品并通过iBox网站供公众浏览,侵犯了王某某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链盒公司在涉案数字藏品的后续转让中,与涉案网络用户存在共同侵权的合意,故其不应就网络用户的转售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因本案中转售行为不构成侵权,故王某某关于链盒公司披露被控侵权作品所有买受人实名信息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成都中院判决被告链盒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58341.93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

  

  王某某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数字藏品作为新技术孕育出的新作品形式,为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但同时,也应防止新生事物带来的金融风险、消费风险。当前,数字藏品交易行为法律属性在我国尚未明确规定,各相关主体在著作权法律体系内的利益平衡直接关系到数字藏品产业的健康发展。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首先明确了数字藏品的铸造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规范,铸造者应当获得底层作者著作权人的许可,强调了对创作者的保护;同时考虑鼓励作品传播、鼓励新兴业态发展以及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工作要求,对数字藏品交易行为的性质及损害赔偿范围进行了认定。

  

  本案是全国首例针对数字藏品销售、转售行为法律性质进行认定的案件,以个案审判规范数字藏品新业态的铸造和交易行为,为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提供良好指引,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服务天府中央法务区创新发展的重要功能,进一步助力天府中央法务区打造内陆开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保障中外企业公平参与国际贸易,服务“一带一路”

  

  ——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对越南Ecowin能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行为保全案

  

  基本案情

  

  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建勘测设计公司)作为承包商与越南Ecowin能源公司(以下简称Ecowin能源公司)就风力发电项目签订EPC合同。2021年9月,双方就新增现场部分工程达成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在EPC合同项下,中电建勘测设计公司分别在2020年、2021年向Ecowin能源公司提供了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四川分行)开立的两份履约保函。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就商业运行日延期等事项进行了一系列磋商。2022年8月,Ecowin能源公司针对前述两份履约保函向中行四川分行发送了兑付履约保函的《索赔函》,要求中行四川分行支付履约保函项下的索赔款。

  

  中电建勘测设计公司遂向成都中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中电建勘测设计公司认为双方已就商业运行日延期达成合意,现Ecowin能源公司申请兑付保函的行为构成独立保函欺诈,且《索赔函》中未指明具体的违反事项,不符合履约保函约定。

  

  成都中院经审查认为,Ecowin能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中电建勘测设计公司致函要求其确认有关延期事项,但中电建勘测设计公司在2022年4月26日的复函中并未接受Ecowin能源公司发出的延期要约,故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就延期事项达成合意。中电建勘测设计公司主张“受益人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意见与在案证据不符,Ecowin能源公司依据EPC合同约定的商业运营日主张中电建勘测设计公司违约并要求兑付履约保函不属于“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情形”。对于中电建勘测设计公司主张Ecowin能源公司未指明有关具体违反事项不符合履约保函约定的问题,法院认为保函开立人对相关审单标准的具体适用不属于本案独立保函欺诈纠纷的审查范围。遂裁定,驳回中电建勘测设计公司的申请。

  

  裁定送达后,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有力维护中国金融机构国际信誉,有效保障中外企业公平参与国际贸易,切实服务“一带一路”及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审理中确定了保函欺诈止付申请案件中的基础交易审查应以必要及有限为原则,且主张保函欺诈成立的一方应承担首要的举证责任,避免受益人负担其本应在基础交易法律关系下承担的举证责任,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外国受益人申请兑付以及中国金融机构履行兑付,并实现立案24小时内完成远程听证及制作、送达裁定书,极大减轻了中外当事人诉累。

  

  本案纠纷的高效化解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服务保障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积极示范,为擦亮天府中央法务区以高质量涉外法治建设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重要名片”充分贡献了四川法院智慧,有利于健全完善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国际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提升四川涉外法治服务供给水平,助推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确立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陈某、张某诉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游科技)系上市公司,陈某、张某系二级市场普通投资者。迅游科技2019年1、2月发布的《2018年年度业绩预告》《2018年年度业绩快报》预计业绩同比上升,2019年4月发布的《2018年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7亿余元,本年比上年增减幅度为-871.82%。2019年9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对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2022年4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布《监管函》,迅游科技因针对逸动无限公司业绩承诺方履行股权回购义务的进展情况,对《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未及时披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后陈某、张某以迅游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迅游公司赔偿二人投资差额损失486355元及佣金、印花税等损失。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迅游科技发布的业绩预测报告均提示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不存在未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问题;第二,迅游科技发布业绩预测报告是基于当时所获取的客观依据进行测试,不存在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问题;第三,预测性信息披露规则本身允许预测业绩与实际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减值准备应当建立在出现明显减值迹象的基础上,不能随意计提减值准备,《监管函》系迅游科技对《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未及时披露,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不能认定为迅游科技业绩预测信息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及时更正,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迅游科技存在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情形;第四,迅游科技虽然存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迅游科技公司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三种构成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的法定情形,遂判决驳回陈某、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陈某、张某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强调“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人民法院通过本案明确相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受理不再以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和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确立了“原则上豁免+特殊情况除外”的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具有标志意义。

  

  通过本案的审理,人民法院扎实稳妥做好了重大敏感案件的风险处置工作,为打造规范、透明、开放的资本市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打造规则统一、监管协同的金融市场方面的职能作用,有助于为天府中央法务区不断吸纳证券、信托、保险等高端金融法律服务需求,是天府中央法务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完善高水平法治供给体系的生动司法实践,更是实现天府中央法务区“建设一流的法律服务高地”目标的具体体现。

  

  明确新商业模式合理边界,促进网络平台有序发展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海爪传媒有限公司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四川海爪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爪公司)在明知“抖音”管理规则不允许账号买卖的情况下,为他人买卖“抖音”短视频账号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以海爪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行为保全。微播公司主张,其通过良好投入和运营“抖音”产品及商业模式,享有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性权益;海爪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微播公司和“抖音”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秩序,请求判令海爪公司立即停止对微播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海爪公司经营对象系“抖音”账号,实质上系利用“抖音”既有的用户资源和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微播公司与海爪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微播公司作为“抖音”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积累了广泛用户资源、市场知名度和商誉,其合法竞争性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注册账号用户身份进行实名认证及进行合法合规性核验,规定用户账号不得进行售卖和转让,是该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海爪公司故意违反运营方管理规范和诚实信用原则,规避互联网用户账号实名制管理规范,违反了商业道德,导致“抖音”运营生态恶化,损害了微播公司和其他“抖音”用户合法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海爪公司立即停止为买卖“抖音”账号提供服务范围内的委托研发、宣传、推广和运营行为,并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

  

  宣判后,海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伴随“数字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市场主体范围得到极大扩展,线上、线下市场活动逐渐融合,竞争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短视频平台的用户资源、信息资源和由此衍生的商业价值是经营者通过合法正当的商业经营所得,为其带来了市场竞争优势,属于合法竞争性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本案明确了短视频平台衍生的新商业模式的合理边界,彰显了促进网络平台有序发展、保障网络安全、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价值导向。基于互联网数字经济下“共生经济”的特质,应允许在既有网络产品基础上进行衍生和开展自由竞争,但此种自由竞争的前提应是遵守短视频平台规范,在合规合理利用平台产品基础上,通过自身的劳动开发给予互联网用户福祉,而不是以牺牲其他竞争者竞争优势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代价。

  

  首创缓刑考验期低碳行为制度,促进绿色发展

  

  ——张某某滥伐林木罪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张某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部门批准采伐面积0.05公顷(株树75株)、林木蓄积10.02立方米。其后,为谋取非法利益,张某某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蓄积,采伐林地面积5.6亩,采伐林木545株,林木蓄积89.1425立方米,滥伐林木面积4.85亩,林木蓄积79.1225立方米,林木共计卖得15000元,非法获利10000元。

  

  案发后,张某某在芦山县双石林业工作站的监督下补种黄柏500余株,成活率达到95%以上,且符合相关造林技术规程。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某自愿签署“低碳行为承诺书”,承诺通过“四川法院司法碳普惠”App履行个人绿色低碳行为,在1年内获取2000碳积分,所获取的碳积分予以捐赠或注销。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经审理认为,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发挥着基础作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战略地位。《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只能合理采伐,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林木许可证,不准进行计划外采伐和无证采伐。被告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范围,超采立木蓄积达79.1225立方米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已在案涉林地补种林木,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作案工具。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首创缓刑考验期低碳行为制度,人民法院通过《低碳行为令》方式确保破坏生态环境责任人的减碳行为承诺对实现,并以个人司法碳普惠积分形式对自我约束低碳行为予以量化,探索“环境损害→低碳行为→碳积分核销”的创新代偿方式。本案判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认可被告人承诺自我约束的低碳行为,积极拓展司法碳普惠应用场景,推动引领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以高水平环境资源司法服务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色。


编辑: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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