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施行
立法解决“停车难”“停车乱”“停车贵”
11月27日,达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8月30日通过,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9月29日批准,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近年来,达州市城区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在方便市民出行的同时也带来巨大的停车压力,“停车难、停车乱、停车贵”的矛盾突出。达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停车管理工作,将其列入“群众最不满意的10件事”实施整治,该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停车管理部门职能职责不清、老旧小区停车泊位供求紧张、新区地下停车场空置率高、地上停车位紧张、社会民营停车场收费贵、停车智慧化管理水平低等停车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解决。
针对“停车难”的问题,《条例》明确要制定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做到与城市规划相适应。鼓励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停车设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个人错时共享停车位。
针对“停车乱”的问题,《条例》规定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完善数据采集、停车引导、智能导航等功能,为公众提供出行信息和智能化停车服务。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停车场信息化改造,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确保专用停车运行管理设施设备与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联网运行。
针对“停车贵”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停车场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在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场、汽车站等交通枢纽的停车场停车时长不足15分钟的,在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其他停车场停车时长不足30分钟等五种情形免收停车服务费;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对停放时长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针对管理滞后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向停车场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公共停车场停止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告知原备案机关,同步向社会公示。明确对“未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收费标准、停车泊位信息和监督电话”等行为设置了5条行政处罚条款,严格了法律责任。
该《条例》在《达州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坚持精准施策,切实为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进一步推动达州幸福宜居中心建设。(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谭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