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日常生活中难免遇到矛盾,小到邻里纠纷,大到恶性事件,从简单到复杂、从易解到难解,任何矛盾纠纷都有其萌芽发展的过程。“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既抓末端、治已病,更抓前端、防未病,是法治建设为时代发展开出的一剂良方。
在今年的省两会上,多名代表委员围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建言献策:他们既着眼于法治四川发展大局,建议强化法治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和前瞻性作用,加强排查化解社会矛盾防范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又心系于物业纠纷、金融纠纷等民生关注的“小切口”,建议多部门联合设立“立、调、审”一站式物业巡回法庭,在金融领域纠纷中推广适用“预查废”机制。
强化法治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和前瞻性作用
当前,随着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我们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和前瞻性作用。”省政协常委、省经济法律研究会会长司马向林建议。他表示,应通过强化法治基础、发挥法治前瞻性、加强法治实践和完善经费保障等措施,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建设平安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法治的基础性在于其能够为矛盾纠纷的化解提供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司马向林认为,要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每一次矛盾纠纷的化解都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让人民群众遇到矛盾纠纷时能够首先想到法律,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不仅如此,还要尽力发挥人民法院的调解功能,并建立矛盾纠纷化解倒查机制。发动其他人民调解、社会调解组织把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当前一段时期的首要任务。
在司马向林看来,法治的前瞻性体现在其能够预见并应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新趋势、新特点。在当前形势下,要密切关注社会矛盾纠纷的新变化,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方法手段,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同时,要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矛盾纠纷化解的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向更加高效、便捷的方向发展。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司马向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要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矛盾纠纷化解的全过程,注重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手段,形成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格局。在此基础上,特别要加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通过居委会、商会、协会和各种基层社会组织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的起燃点,完善治安网格功能,及时反馈矛盾纠纷发生的有关信息,提高反应速度和反应能力。”
此外,司马向林还建议,为了确保法治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和前瞻性作用得到有效发挥,还需完善法治保障机制。在加强法治队伍建设的同时,提高法治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在加强全过程监督的同时,必须列出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确保矛盾纠纷的化解专业高效。在全省广大社区加强法治文化建设,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引导矛盾纠纷寻求调解组织解决,尽可能减少“小纠纷”去法院解决的情况,减轻法院积案压力。
发挥调解主体优势,形成化解社会矛盾合力
1月20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樊维秋执行死刑,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文忠表示,近年来,全国各地时有发生暴力事件,其中不乏无差别极端恶性伤人事件,主要包括驾车撞人、持刀砍人等形式,覆盖上海、山东、湖南、江西、云南、广东、吉林等多地。为此,曾文忠今年提出了《关于防范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的建议》。
曾文忠分析,该类事件发生的原因很多,包括个体矛盾未得到妥善处理、网络传播的负面效应、普法宣传不到位等。曾文忠从加强社会矛盾排查与化解、完善信息收集与预警体系和进一步增强普法力度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各调解主体的优势,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曾文忠强调,同时还应完善仲裁、行政复议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为群众提供更多的矛盾化解途径。
在完善信息收集与预警体系方面,曾文忠建议整合各方资源,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广泛收集涉及社会稳定的信息,鼓励公众通过合法渠道反馈问题和意见,拓宽信息来源。
“由于普法力度不够,当一些与人民生活工作切实相关的领域产生矛盾时,部分群众往往不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是不愿寻求法律的帮助而选择用自己的方式处理矛盾纠纷,同时存在侥幸心理,对法律缺乏敬畏感。”曾文忠建议,司法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普法力度,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全民法治意识。
多部门联合设立“立、调、审”一站式物业巡回法庭
“我省是人口大省,住宅小区众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且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这些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不仅会损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1月21日,省人大代表、原隆昌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军梅在接受四川法治报采访时表示。
刘军梅认为,现阶段法律体系不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意识薄弱也是导致物业纠纷频发且难以解决的重要因素。“目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专门针对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已逐渐走进我们的生活,但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空白和模糊地带,导致一些物业纠纷在处理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现有的物业纠纷解决机制过于依赖传统诉讼方式,存在程序繁琐、耗时较长、成本较高等问题,缺乏灵活性和效率,难以满足矛盾纠纷的化解需求。加之仍有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意识薄弱、疏于与业主沟通,极易加剧双方的误解和冲突。”刘军梅分析道。
考虑到物业服务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强等特点,法院在审理物业纠纷时可能会面临专业知识不足、判决难以执行的困境,因此急需一种高效、便捷、专业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应对这一挑战。“因此,我建议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物业巡回法庭,统一整合立案、调解、审判等资源,以‘物业费到位率’为抓手,让物业巡回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社区开展巡回审判工作,走到群众家门口提供一站式服务,推动社会治理‘治未病’。”刘军梅表示,司法工作不仅仅是处理个案,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设立物业巡回法庭不仅要及时回应群众所需,就近受理、调解和审判物业纠纷案件,更要整体推动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促进基层善治。
“一方面,物业巡回法庭应注重调解在物业纠纷处理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化解机制。通过加强调解工作的力度和效果,尽可能地将物业纠纷化解在诉前阶段,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另一方面,物业巡回法庭需要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并建立完善的案件管理制度和审判监督机制,在确保公平效率的同时,加强对物业纠纷案件的集中审理和快捷审判。”刘军梅说。
刘军梅认为,加强对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管和规范,要依靠各级人民法院与住建、城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例如,应由各级人民法院与住建局共同制定物业巡回法庭的工作流程和规范,各部门应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享信息资源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物业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各部门应共同加大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定期开展针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的法治教育活动,提高双方的法律素质和维权能力。
在金融领域纠纷中推广适用“预查废”机制
所谓“预查废”机制,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金融机构的不良债务纠纷立案审查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有他案涉执,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或是查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据此直接出具《预查废证明》或《查无履行能力证明》。金融机构凭此证明,可无需进入诉讼程序即对不良资产进行核销。
“以达州市达川区法院为例,2024年,该院开具《预查废证明》413份,金融纠纷案件同比下降了19.2%。”省人大代表、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周忻调研发现,“预查废”机制极大提高了金融机构的不良债务化解效率,减少了纠纷增量,优化了金融生态环境。
同时,周忻还在调研中发现,现阶段“预查废”机制的执行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一是机制推广不足。目前,仅个别地区和个别金融机构认可“预查废”机制,大部分地区均不能适用“预查废”机制来处理金融机构不良债务,金融机构申请开具《预查废证明》的积极性不高,机制效能未全面释放。二是制度规范缺乏。《预查废证明》作为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文书,目前暂无相关的法律依据对此制度进行规定,导致“预查废”机制难以全面铺开推广,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浪费,降低了金融机构处理呆账核销的效率。三是内部机制不完善。部分金融机构内部呆账核销规定尚不完善,导致人民法院在出具《预查废证明》并向金融机构送达后,金融机构暂无法依据《预查废证明》完成呆账核销。
对此,周忻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在全省范围内推广“预查废”制度,从省级层面推动全省各金融机构适用“预查废”机制,认可《预查废证明》,提高金融机构不良债务化解效率,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二是加强向有关金融机构、司法机关、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使各方对“预查废”机制有充分的了解并成为该制度的积极适用者,提高金融机构申请开具《预查废证明》的积极性;三是将“预查废”机制纳入更为完善的法规政策体系中,将其升格为政策法规,督促金融机构从内部完善呆账核销机制,确保其能够依据《预查废证明》完成呆账核销。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夏菲妮 周靖 李季